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被首次修订。亮点颇多,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即合作领域、业务范围的规定很引人注意。

一鼓励跨界合作。

本次法律修订,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界合作。在法律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通过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明确界定,特别是强调了不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服务的提供、利用者都可以联合起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充分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服务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综合化业务的趋势,保障了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多元的服务和业务发展需求。

另在法律第三条第二款,对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予以保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部一条龙服务,大力支持成员们全方位的合作。

二增加、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经营范围。

法律第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经营经营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与2006年的法律规定相比,这次修改,在鼓励、支持传统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及业务范围,如传统工艺、乡村旅游及基础建设等的规定。

支持传统民间工艺发展。

农村民间工艺代表了优秀的地方文化传统,需要传承和进一步发展。虽然很多民间传统工艺,如河南省浚县的“泥咕咕”儿童玩具,罗山县的皮影制作,民权县年画等,与农业及农业生产并无直接关系,但作为农村传习至今的传统工艺,需要进一步的传承、保护和发展。通过立法鼓励相关老专家及其传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进一步规范化的传承和发展传统工艺,并享受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财政补贴和支持。

鼓励乡村旅游业发展。

乡村旅游业的开展,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传承地方优良习俗,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农民增收脱贫,因此也为文化及扶贫政策大力支持。

很多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势而为,积极主动的在传统农业里增加了新鲜的旅游内容,比如郑州市附近的草莓采摘园、樱桃采摘园等;信阳地区很多渔家乐、小龙虾节等。这些业务和服务既活跃了市场,也为传统的种植业、渔业增加了新的内涵。还有很多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传统村落、传统地方旅游景点开展旅游活动,例如信阳地区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以红色教育、禅宗文化、茶文化等主题的旅游活动,也颇有亮点。

鼓励农业生产有关的服务。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法律已明确列举数项,如技术、信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传统种植业、养殖业的安全必不可少,农村电子商务及物流业的发展对于农业的提质增效更加重要。因此法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和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

另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和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金融服务。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综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次修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业务范围方面,既保持了对传统农业的支持,也更为明确的鼓励跨界联合和发展,同时对于乡村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也予以明确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更大范围内有力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及农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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