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高考,温州苍南饶先生儿子发挥出色,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该学校来电说可能无法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贷款不还,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尚未执结,去年7月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眼看儿子三年努力化为泡影,饶先生马上联系银行,分分钟还清欠款。
在此事中,饶先生欠款不还,却在儿子上大学受限时迅速履行了还款义务,足见他有充分的履行能力,并之前成功规避了执行。对其做法,理应加以鞭挞。现实中,由于财产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是法定的、有限的,而部分失信人隐匿、转移财产和对抗执行的办法却很多样,这也使得很多执行人员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总是徒劳无功。怎样在法定框架下增强震慑、加强约束,确实是个待讨论的问题。
但因为父亲失信,儿子险遭大学拒录,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这跟禁止老赖子女就读高学费私立中学,有着本质区别。
在我国,很多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尤甚,因自己不履行义务而累及子女,的确会让他们多些顾虑。再无赖的老赖,在失信可能影响到子女相关权益时,都可能因顾忌到对子女的不利影响而主动履行义务。
也应当注意到,现代社会讲究人格独立。父母与子女虽然关系亲密,在利益方面也经常交叉在一起,难以分割,却也属于彼此独立之人,尤其在公民权利上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而不是像古代那样实行株连。
对失信人子女上贵族学校、私立学校方面的限制,之所以认为是正当的,是因为这并不是他们子女的固有权利,而是取决于家庭财产情况和高价供养。本质上,这限制的是失信人的财产权而非其子女的上学权利。
但老赖的子女考上名校险遭拒录,仍有值得改进之处。毕竟,考上名牌大学未必取决于父母的财力,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努力。退一步说,即便能以限制父母供给的话,也不能因为父母的问题直接限制子女的上学与录取机会——这无疑直接侵犯他们的受教育权。
这里面,有个边界需要被厘清:属于他们子女本人的固有权利是不能限制的,只有那些非法定的、非必须的、非专属于本人的,而是失信被执行人用财产为其子女获取的机会、资格或权益,才是应当限制的。高消费限制的本质,就是限制超过基本需求的非必须消费,而非限制与高消费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
子女也是父母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对老赖约束时,涉及子女教育支出等方面高消费也不可避免地进入“射程”。但约束高消费归高消费,限制过界、不正当限制的问题显然也值得关注。所以接下来,希望在进一步探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与惩罚措施的同时,也注意避免其子女因父母受株连——自身权利遭受不当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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