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为了方便日后装修,浙江台州仙居一男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边的电线杆。不料在拆除过程中,其妻子不慎被压在电线杆下不治身亡。男子悔恨万分的同时,起诉要求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赔偿 150 余万元损失。
近日,仙居法院审理此案后,仅判决邻居适当补偿 3 万元,驳回了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顾海的房屋坐北朝南,西邻王伟的房屋,两屋中间有 80 厘米宽间隙。两屋之间的三楼处横驳着两块空心水泥板,地面竖立着一根水泥电线杆。
为了利于采光和日后装修房屋方便安装脚架,2020 年 2 月 8 日,顾海与王伟商量后,准备拆除两屋之间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电线杆。
第二天一大早,顾海先是用铁锤在水泥电线杆底部敲了一圈,电线杆倾斜靠在了顾海自家的房屋墙上。担心自家房屋的窗户受到损坏,顾海又立即上到三楼窗口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指示妻子拿木棍顶住窗户。
没想到,此时电线杆突然向北滑动倒向地面,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电线杆顶部压中身体,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
顾海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电线杆的产权方供电公司和电线杆拆除后的受益人隔壁邻居王伟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50 余万元。
01、被告供电公司对顾海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02、原告顾海和妻子与被告王伟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
2013 年 4 月份左右,供电公司就将原先布设的电线回收,却并没有拆掉竖立的电线杆,妨碍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没有供电公司疏于维护、管理在先,我们也不会自己去拆电线杆,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
我和妻子是因为邻居关系,才帮忙王伟一起拆除电线杆,妻子的死亡发生在义务帮工期间,因此供电公司和王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根水泥电线杆架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早于顾海所购房屋,顾海擅自拆除构成侵权。从现场情况看,倒地的电线杆状态几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顾海实施拆除前无任何安全隐患,更不影响其一家正常出入。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才是造成顾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我家东面这扇门没有在使用,我们无需也没有要求顾海将这根电线杆拆除。相反,顾海在前一天晚上来过我家提议拆除,我只是没有明确反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不愿看到,我愿意补偿原告 3 万元。
鉴于顾海和王伟对谁先提出拆除电线杆的说法不一,法官受理此案后,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
电线杆呈无线、南北倒伏状态。顾海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开有一扇门,南门出口处放有一花岗岩洗衣台。王伟房屋北面、东面各有一扇门,但东门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围墙。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顾海从侧门进出的可能性较大,电线杆拆除后的最大受益者应是顾海。
此外,根据顾海在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他主动要求拆除两屋之间的水泥板,并自认拆除电线杆方便其以后安装脚手架。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伟请顾海夫妻拆除电线杆的,不能认定顾海夫妻与王伟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对于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予以许可。
其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顾海擅自拆除电线杆所致,与供电公司是否疏于管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拆除电线杆,从客观上讲对被告供电公司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方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故仙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伟补偿原告方 3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顾海夫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拆除电线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将本应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架设、拆除电线杆工作,擅自进行拆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造成这一损害结果虽然很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家属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如果觉得周边电线杆对生活造成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排除妨碍,而不是私自拆除。专业人做专业事,切勿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草率行事。
“当时冲动了,现在真是后悔啊。”去年1月25日,江西赣州兴国县埠头乡居民刘某华,来到兴国县供电公司埠头供电所赔款时说。他干了啥?
原来,刘某华以前认为架设在自家田埂上的电力线路影响了“风水”,导致他生活不顺利。他多次到当地供电所要求迁移线路。供电所员工每次都跟他耐心解释,可他就是固执己见。
1月8日下午,刘某华竟私自带着铁锤,猛砸田埂上的电杆,还打电话威胁供电员工:“不移是吧?你们不要后悔!”
供电所员工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报了警。埠头乡派出所民警立即调查取证:刘某华在电杆上锤出了一个长13厘米、宽7厘米的窟窿,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埠头乡派出所决定对刘某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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