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
它意味着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平、诚实、诚信。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诉讼权利、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第二,实体意义上的诚信。前者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法官在审判行为中主观上应当诚实、善意。后者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其本质是公正和公平。(徐国栋先生解释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立法者的意志,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否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上调整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法院是诉讼的裁判者。把诚实信用的义务加在法院身上是不可思议的。
肯定说认为法院与双方有三种法律关系,任何两方的诉讼行为都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诚信原则适用于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任保护,以防止法院滥用诉讼指挥权。
二、诚信原则及相关概念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惩罚原则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在同一条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处分原则在第二款。由此可见,立法者的意图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基本规范。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处分的合法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制约关系: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诚信原则是以道德要求为内容的条款。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它只是一项补充原则,对处分原则的限制只是辅助。
3.目的是一样的: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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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卢伟重庆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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