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郑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元钱买了一袋盐,结果发现过期了半年,回超市索要赔偿未果,郑先生便将超市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按照最低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钱。

2017年11月10日,郑某在某超市购物,花2元钱买了一袋食用精盐,回家后发现包装上写明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5日,保质期3年,已然过期半年多。郑某随后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赔偿,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00元的赔偿,对此,超市方面不予认可,郑某将超市告上法庭。在庭上,郑某提供了购物小票及所购买的未开包装的食用盐,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购物货款2元,并按照销售劣质食品的最低标准赔偿1000元。超市方面则认为,被告出示的过期食用盐与超市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同,购物小票无法证明所诉产品的批次,故该食用盐不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其次,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并未进行食用,其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用于生产、生活使用,而系恶意诉讼索赔。

对此,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条形码及商品信息等,均可证明该商品系超市方面销售的商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商品外包装既然注明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者就应该严格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超市销售明显超过食品保质期的商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近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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