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一名20岁的男子深夜带着5岁的堂侄女外出买糖果,返回时趁机在一家公厕里对她施暴。

图文无关 资料图,北晚新视觉 供图

这名遭受伤害的女孩叫章瑶,2015年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村。

1月20日晚上,章父伤心地告诉记者,伤害女儿的男子姓李,2000年出生,与他是平辈,女儿叫他堂叔叔,事发时李某儿子还没有满月。

章父说,事情发生在2020年10月17日晚上,当晚10时左右,李某到他们家来玩,“后来他逗女儿说,要带她出去给她买糖果吃,女儿一听有糖吃,便跟着他出去了。”

“夜深人静的,开始我们还是有点不放心,后来一想,都是亲戚,便没有往其他地方想。”章父称,后来李某哄着女儿独自走了,称很快就会把她送回家。

然而,令章瑶家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李某竟趁买糖果之机,对她施暴。

章父回忆说,当晚女儿回家后,告诉奶奶说下身疼痛,称堂叔叔把她带到了一个厕所里。

这时,心细的奶奶发现她裤子上面有血,同时还发现她臀部和腿上有一团淤青,怀疑她遭到猥亵,便立即询问李某是不是对孩子做了什么,遭到否认。

章瑶的家人发现情况不对劲,次日凌晨遂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

后来,李某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18日,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镇雄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记者在镇雄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一份伤情记录中看到,上面载明称,章瑶“右臀部见约3*3厘米淤青,左大腿中段见约2*2厘米淤青,局部压痛。”“目前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

镇雄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李某系小学文化,与章瑶是亲戚关系,事发当晚他带她外出买糖果,买了糖果后将她带进镇雄县某镇客运站男厕所内施暴。当晚回家后,章瑶将此事告知家人。

2021年1月5日,镇雄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强奸罪,认为他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奸淫幼女,应对其从重处罚,他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强奸罪判处他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向李某提起民事索赔。

同年1月13日,镇雄县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量刑建议,李某未提出异议。他的辩护人则称,李某是初犯、偶犯,建议对他判处四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诉称,她被李某强奸,请求在追究他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他赔偿她的医疗、交通、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名誉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3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镇雄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该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该院予以采信。

同时认为,李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她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应对其从重处罚,他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较轻,不予采纳。

法院还称,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他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章瑶诉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名誉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故不予支持,诉求赔偿误工费,因她系幼女,没有经济收入,故不予支持,诉求赔偿的交通费用过高,由该院酌情予以保护。

2021年1月15日,镇雄县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经济损失3310.62元。

章瑶的父亲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于1月20日向检方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希望重判李某。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调研发现,幼女遭遇性侵害案件呈高发态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大部分幼女遭受性侵犯案件发生在邻居、朋友、亲戚等熟人当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还是被害人的亲属。因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比较熟悉,所以,不法分子产生作案动机时,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容易放松警惕,不易察觉,根本没有意识到幼女处于危险当中。

在作案方式上,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又非常简单,大多利用孩子年幼无知、贪吃好玩的特性,以给钱、买东西或用食物、玩具诱惑,将幼女骗到预谋好的地点,以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暴力手段不明显。

在办理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幼女容易受到性侵害。

淮安市某村村民刘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1997年9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12月出狱后,仍没有改变其本性。

2012年1月25日,刘某在本区某镇中心小学附近看见年仅10岁的李某一个人前往学校,便假装请李某帮自己拿东西。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刘某竟对李某说,“你这个小孩子真不懂事,老师难道没有教育你要像雷锋那样助人为乐,多做好事吗?”

经刘某这么一说,李某有点不好意思,就答应帮刘某去拿东西。于是刘某将李某带到一处无人的荒地,李某发现不对劲儿,大声呼喊“救命”。刘某用手捂住她的嘴,威胁李某说:“你再喊,我就把你嘴和鼻子捂起来,把你捂死。”在刘某的恐吓下,李某不敢再吱声。刘某对李某实施了奸淫。

最后,刘某因犯强奸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一些悲剧的发生,往往与家长的疏忽大意有关。父母外出打工一定要为留守女童选择好合适、尽责的监护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提高警惕,留心女童的学习和生活,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女孩被性侵后,有些家长出于种种顾虑,不敢或不愿意及时报警。这样做,不仅不能给孩子讨回公道,时间久了,证据也会消失,不法分子很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且,如果家长知情不报案,很有可能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孩子继续实施侵犯,造成更大伤害。

办案检察官说,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为了达到目的,往往采取暴力或者以语言相威胁,逼迫孩子就范。事发后,孩子的心理往往会受到重大伤害。因此,事发后,父母应给予她们精神上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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