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刊发《偶像练习生、海外驻唱歌手……想红先交3999元拍模卡!这家经纪公司的水有多深?》一文,报道市民徐虹应聘位于黄浦区的上海荧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荧视”)时,被要求到指定的影棚拍摄一套“资料卡”(亦称“模卡”),最后稀里糊涂贷款“背债”达2.1万元,而公司承诺的演出机会和拍摄材料都在交付钱款后成了一纸空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实地暗访发现,上海荧视仍在对外招收人员做海外驻唱歌手等工作,岗位要求几乎为“零门槛”,“承诺”的收入和回报却十分高。报道上线后的第二天,“上海荧视”的老总朱某电话联系徐虹,称“有关部门”打电话给他,提到他们公司存在收费不合理的情况,表示“可以商量退付钱款”。
徐虹:经纪公司仅退款3000元,影楼至今未提供“资料卡”
徐虹告诉记者,1月3日,她接到“上海荧视”老总朱某的电话,对方表示“有关部门”打电话给他,提示公司有收费不合理的情况。朱总希望当天与徐虹见面,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私下了结。于是双方约定下班后碰头。见面后朱总表示:先通过支付宝退给徐虹3000元,另外收取的1980元以微信转账为准,“你我解除合作协议,这件事就算告一段落。”为什么不能一起退钱?朱总解释,需要走公司财务流程。在徐虹追问下,朱总透露说:那位“面试”的高导,原本自己开了家公司,但经营不善,就在他手下干活。为了这1980元,俩人已经闹得不愉快了。而对于影楼收取的16000元,朱总“很无奈”地称,影楼是另一家公司,态度很强硬,退回的可能性不大。按照朱总的要求,在收到3000元款项后,徐虹在此前签署的《非专业艺员合作协议》的背面,手写了解除合约的收条。
“经纪公司原先说影棚是公司的,现在又说影楼是另一家公司。”而按照此前的约定,位于徐汇区龙华西路31弄58号的影楼应当在1月7日通知徐虹取回制作好的“模卡”、写真、视频等材料。而截至记者发稿,徐虹通过微信联系化妆师和摄影师,均未收到回复和通知;朱总所说的微信转账1980元,也未到账。
投诉“工单”被退回,主管部门到底是谁?
徐虹告诉记者,她并不知道朱总所说的“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也不敢问”;而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上,记者发现徐虹的投诉工单处于“退回”状态。从派单流程看,工单首先是派发给了市场监管部门,但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分派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的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的相关规定。但劳动保障部门称,因为投诉人与公司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他们的管辖范围。两者均将工单退还给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
鉴于徐虹的应聘与记者在暗访中,均被承诺做“海外驻唱”,以工作签证形式赴海外工作,涉及对外劳务输出,记者继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上海荧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造型设计及策划、企业、个人形象策划、摄像摄影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见对外劳务输出和职业中介等相关内容。
根据《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委和工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针对“上海荧视”提供海外驻唱歌手的经营活动,记者致电黄浦区商务委,对方称区商务委没有这方面的许可权,更没有执法权,许可权问题建议咨询上海市商务委。记者于1月8日几经周折联系到上海市商务委有关部门,但仍未得到确切的正式回复。
法律专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取得商务部门的许可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洪桂彬,从用工角度谈了他的观点。洪律师说:从新闻报道看,事件构成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的行为。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取得商务部门的许可,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为了保障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除对经营资质有要求外,还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购买人身意外险,与境外雇主签订相关合同,以最大程度保障劳务人员的利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桂彬提醒市民:通过中介公司前往海外工作,一定要提前核查公司是否具备对外劳务输出的资质,留意是否提供保护自身权益的服务内容,避免造成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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