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今天公布。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是将国有企业的薪酬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
改革会改变过去国企工资能涨不能降的习惯。企业未能保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或适度减少;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目前,国有企业面临一些“越来越大的麻烦”,尤其是工资分配。第一,市场分配程度不高,工资能涨不能降。一些行业的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格。高的不算高,低的不算低,成绩也不是真的按贡献开的。
第二,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在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市场竞争意识、工资分配自律能力等方面取得了质的飞跃,现有的工资分配监督制度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
第三,缺乏宏观调控不合理工资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低。同时,垄断程度高的企业工资增长控制不到位。一些企业凭借特殊的资源优势或政策因素容易获得高额利润,导致工资增长过快、员工水平高,导致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工资分配不合理的差距较大。
《意见》提出要完善工资福利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的,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率的范围内,可以确定当年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除政策调整等非经营因素外,原则上全年工资总额会相应下降。
其中,如果当年劳动生产率没有下降,上年劳动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好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降低。企业未能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适度增加或减少。
企业根据工资福利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增不减,但如遇并购、新企业或机构等。,工资总额可以合理增减。
今后,国有企业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模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计划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照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的职能性质、行业特点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备案或审批。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已经备案或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计划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同时,要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扩大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的超额收入。加强对所有员工的绩效考核,使员工的工资收入与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增加能力和减少能力。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将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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