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法院在淘宝上的竞价公告显示,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7月30日10: 00至2018年7月31日10: 00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执行安徽0302民事案件的裁决,全部为笔。价值1元的水性笔最终拍卖结果是流动拍卖。
根据有关附件,这支笔是在执行第1177号裁定时取得的,根据裁定,本案的申请人是安徽省蚌埠市雨辉区杨大学,被执行人是山东省平邑县孙家坡。龙子湖区法院根据安徽民初0302第2127号民事判决,作出第11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执行人拥有的一枝自来水笔。
根据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的信息,孙家坡的执行对象是17.7万元,也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
此外,有网友发现,龙子湖区法院除了上述查获的笔外,至少还有三支被执行死刑的笔。
0302是陈涛与曾傅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曾傅贵执行标的10万元;万0302、万1036为张德勇与白纠纷案,白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万元。
万0302第1090号申请的执行人是王朝贵,执行人是,在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万元。2017年7月4日,龙子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6年3月17日,郑雷向王朝贵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2%。法院裁定,郑雷应在7日内偿还王朝贵贷款3万元、利息及律师费2500元。
8月1日,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告诉上游记者,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上个月辞职的。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2014年,医院只有300多例。去年其他区的案件分配到医院后,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到1600多件,只有10多名执行法官。医院还将其他部门的10多名法官移交给执行委员会。“临时雇的文员搞错了,搞得一塌糊涂。另外,新调过来的执行法官不熟悉情况,忙的时候犯了错误。”
该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已经向医院领导报告,事件对法院产生了负面影响。“钢笔拍卖怎么可能发生?”八辆车还是有可能拍卖的。"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信年认为,“执行手段不应与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应遵循比较原则、目的实现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龙子湖区法院发布执行裁定,拍卖标的为水性圆珠笔,显然令人费解,难免引发争议。可能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
张信年律师说,“发布强制执行裁决和司法网上拍卖不是游戏。这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这家医院的做法是一种非常不正确的态度,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建议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早前报道在法庭上拍卖假包的律师,应禁止假货流向市场5小时,即有2000多人围观,3人出价,商品价格由350元涨到450元。《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2月20日,河南省益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蹼”上悬挂的拍卖物品“扣押杜高仿LV包”引起网友关注。知道物品是“高仿”假货,法院可以拍卖吗?对此,益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物品在拍卖时已被标为“高仿”,不存在欺骗行为。但法律界人士表示,“高仿LV包”的性质能否成为合法拍卖对象值得商榷,假冒伪劣产品应由行政机关没收,不应再次流向市场,更不应通过司法拍卖再次流向市场。法院拍卖“高仿LV包”“法院拍卖行和二手车都不是新的,现在连假包都可以拍卖。”20日下午,张晓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一张截图。截图显示,河南省益阳县人民法院贴出正在进行的“变卖”被扣押的“高仿LV包”的公告。
《北青报》记者在益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查询,20日上午10时至晚上10时12分,法院将出售“查扣杜高仿LV包”等5件物品,资产处置单位显示为“益阳县人民法院”。在这个“高仿LV包”的拍卖页面上,法院还贴出了两张印有“LV”图案和花纹的大图。
截至下午5: 30,这款“高仿LV包”已被网友观看2226次,4人参与竞价。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款“高仿LV包”的售价原来是350元,每次涨价50元。当天下午5: 30,这个项目已经出价到450元。
“高仿不是假货,这个可以拍卖吗?”张晓很困惑。
法院认为注明“高仿”不是欺骗“法院拍卖高仿LV包”的消息曝光,立刻引起网友关注。
2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致电河南省益阳县人民法院,询问为何知道是假货,不得不挂标。工作人员说这个包其实不是什么奢侈品牌的包。“公告上还说是‘高仿LV’,但不是真LV包”。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销售页面上已经标注了“高仿”的信息,不存在竞标者作弊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以前没有拍卖过类似的高仿产品。
该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这个包本来是医院某案的执行人的,“因为付不起被执行人的钱,所以拿出她的物品拍卖”。据《北青报》记者搜索,此次拍卖的“高仿LV包”原属于遗嘱执行人杜,因与多人发生“民事借款纠纷”,被益阳县人民法院判处2015年3月至7月偿还贷款数百万元。
“高仿LV包”怎么定价的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这款“高仿LV包”的拍卖价格从350元开始。除了这个包,杜还拍卖了其他物品,包括价值4500元的翡翠和价值1380元的银项链。至于拍卖物品的定价细节,益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将“根据她购买时的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确定。
2015年3月,媒体披露,浙江温州瓯海法院曾两次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一批书画。这些书画的签名都是现当代名人,但其中一些书画在拍卖前已被鉴定为赝品。当时有法律界人士指责,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拍卖假货,有忽视消费者个人利益的嫌疑。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看拍卖标的和查阅相关拍卖资料。“拍卖标的瑕疵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律师应禁止假货再流向市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晓寒认为,司法执行程序不存在问题。“法院有权公开、透明地处置被执行财产,实现被执行财产和清偿债务是司法执行的主要职能。”。
但是,晓寒认为,“高仿LV包”的性质能否成为合法的拍卖对象是有争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假冒伪劣产品应由行政机关没收,而不是流向市场。虽然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在不影响市场公平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灵活处理,但应严格禁止通过司法拍卖再次流向市场。
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律师表示,虽然益阳县人民法院在拍卖中标注了“高仿”,但“这似乎并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违反销售假冒商品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拍卖该商品侵犯了LV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张伟补充说,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司法拍卖中出现具有驰名商标的假冒商品,将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违背了保护法定商标法利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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