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作出缓刑一年处罚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关于学校处理意见引发的争议,浙大党委宣传部长应彪表示,浙大将在《怒》处理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基础上,尽快公布解释。
据律师称,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强奸显然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明显不同。
浙江大学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
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处网站公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处罚决定显示:怒××,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学生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女× ×缓刑12个月,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可申请解除。
在上述决定中,浙大表示:学生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日内向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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