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带朋友去足浴店消费,结果遇上店家告知打烊。遭到拒绝后,男子竟然报警谎称店家有色情服务,结果自己反而被民警带走了。

2月28日1时30分,街头冷风伴着降雨,余杭公安闲林派出所接到男子张某报警,其言语间带着怒气:“喂,警察,这家足浴店有那种服务,你们快来! ”

接报警后,闲林派出所立即通过“小脑+手脚”智慧警务机制进行研判分析。同时对张某报警内容进一步核实。

民警发现男子含糊其词,说起事情的经过时不是回避,就是逻辑不清。

为了查清事实,民警将足浴店负责人和张某朋友小豪带回派出所。

“我们店开了好几年了,一直正规经营,一般晚上12点就打烊了,他们来的时候我们已经打烊了,店员当时都解释过了......”面对民警,足浴店老板也是一脸委屈。

经调查, 该足浴店正常运营,并不存在卖淫行为。原来,男子张某,23岁,贵州人,在余杭务工。2月28日是张某的生日。凌晨,朋友小豪为其庆生,两人在外头吃了不少宵夜,期间还喝了半斤左右杨梅烧酒和一些啤酒。

张某很是开心,为了感谢小豪为自己庆生,便提议去足浴店。凌晨1时许,两人醉醺醺地来到闲林街道一家足浴店,只见店内门口站着一个客人在结账,里头黑乎乎的,灯都关了。

一看到有客人来,工作人员赶紧凑上前,表示足浴店已经打烊,技师都下班了,无法提供服务 ,要等明天营业时间可再来消费。

张某一听火气就上来了,不管工作人员怎么解释,嚷嚷着一定要消费 。遭到多次拒绝后,张某觉得没面子,酒精作用下,脑子一热便报警谎称有色情服务 ,想给店家点“颜色”瞧瞧,以此来泄愤。

目前,张某已被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警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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