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道上行走,却被村民家拴养的家狗咬伤,并因躲避不及时摔倒导致骨折……这是2019年11月发生在78岁雷老太身上的一段经历。因为和狗主人就赔偿一事一直未协商好,雷老太将狗主人告上法院。
资料图,张存 制图
今年3月16日,成都商报-获悉,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狗主人承担70%的责任,赔偿雷老太6.2万余元。
2019年11月20日,家住四川南充嘉陵区某村的雷老太前往村民唐某家。时年78岁的雷老太和村民唐某两家人的房子背靠背,中间隔着一座山,雷老太要去位于村道路末端的唐某家,需要绕一个倒着的V型公路。
雷老太在途经唐某家屋前村道公路时,唐某家饲养的家狗突然窜出,咬伤雷老太的右小腿,雷老太因躲避不及摔倒在地。村民赵某听到雷老太的呼救声,赶到雷老太身边,将其扶起。事发后,雷老太在医院接受了“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14天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老太的情况属于9级伤残。
当天将雷老太扶起的村民赵某回忆,唐某家的狗虽然是被拴到的,但拴狗的绳子很长。据悉,唐某家的狗平时用绳子拴在屋前梁上,距村道60厘米左右。事后,雷老太和狗主人唐某一家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
唐某称,当天在路上遇到雷老太时,雷老太说要去自己家里看刚孵出的小鹅,自己当时明确告知对方要去割草,没有空。之后,雷老太明知道自己家中无人且有狗,偏要走不安全区域,主观上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
事后,雷老太将狗主人唐某及其丈夫陈某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万余元。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唐某夫妇为案涉家养狗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家养狗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预防家养狗致他人人身损害。
本案中,唐某夫妇虽然对家养狗采取了拴养方式处理,但是未拴养到安全地方,而是拴养在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村道边,导致过路人雷老太被其家养狗咬后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雷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有时到唐某夫妇家中耍,应当知道唐某家中养有狗,在路过唐某房屋外村道时,未尽到注意观察和谨慎义务,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唐某夫妇负担70﹪责任,雷老太负担30﹪责任。
日前,嘉陵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某夫妇赔偿雷老太损失6260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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