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据媒体报道,为了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防控疫情的前提下,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哈尔滨市将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在疫情期间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共有14项支持措施,明确鼓励房企通过打折促销、团购等方式销售新商品房;同时公积金贷款项目随时报批。
以下是十四项具体的支持措施:
1.2020年,哈萨克斯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根据201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然后进行调整,直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2020年执行,红牌企业除外)。
2.2021年12月31日前,仅预留3%的监管资金用于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等后续配套工程建设,其余资金开发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直接拨付到建筑施工许可证标明的建设单位账户。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履行合同未能足额支付的,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罚。
四、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并符合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签约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接受项目签约。
五、公积金贷款项目实现网上项目签约审批,由原来的每周贷款审查会议,调整为单个签约项目随时提交,随时审批。
六、支持异地职工在哈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哈尔滨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七、公积金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品房贷款,同时开通网上处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同步。
八、县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原来的55岁提高到60岁。
九、灵活就业人员可连续缴存公积金六个月申请贷款。
十、支持哈尔滨银行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住宅用公寓产品享受住宅抵押贷款同等政策支持。实际用于住宅用途的公寓,其水、电、气收费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十一、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和鼓励开发企业进一步惠及已售出的住宅、住宅公寓等新商品房的购买者。在此基础上,对湖北援助人员等为购房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和抗疫有功人员,将给予更多购房优惠政策。政府将对盈利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认可和奖励。
十二、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31日,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开发企业可以在网上备案系统行使签约和解约权,每份房屋销售合同的解约次数以一次为限。
13.新建商品房销售下行压力较大的区县(市)应及时告知当地新建商品房的库存、销量和下行压力,并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中采取折扣、团购等方式盈利。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严格引导企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房建设、公积金、房地产等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判断房地产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防疫措施,搞好生产经营,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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