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更加复杂。因此,王海英的律师需要明确,所有有关房地产合同的条约都需要仔细阅读,明确理解其真正含义,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案件简介
案外人吴X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争议房屋(朝阳区呼家楼大厦8A号)的权属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办理产权证后60天内支付吴x违约金。庭审中,吴X申请增加第三人。2013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3)年朝民子楚第1789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人为争议房屋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被告为吴X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吴X违约金。该判决于2014年2月27日生效。
2009年8月4日,被告(借款人和抵押人)与第三方(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第三方借款9.8亿元,用于偿还第三方“双建花园”(史圣一品阁)项目的被告股票开发贷款。抵押房产包括:双建花园甲,贷款期限为2年,自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年利率5.94%,按月计算,按季结算。结算日为每个季度的第20天,最后一个结算日为贷款到期日。第三方从逾期之日起按高于合同贷款利率50%的利率(简称“逾期利率”)收取逾期罚息。对于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当天计算复利。如果被告未能及时将销售回单(包括但不限于定金、首付款、按揭付款)支付至第三方指定的监管账户,第三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发放后,在被告销售退回前5亿元以内,还款比例为20%;销售回报在5-9亿元之间,还款比例为50%;销售回报9亿元后,还款比例不低于80%。
2010年7月26日,被告取得朝阳区项峻北里28号院2号楼、3号楼、5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4月1日,被告(借款人及抵押人)、第三人(贷款人及抵押权人)、北京盛京玉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富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两个担保人)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偿还部分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还款金额为1亿元。四方同意将双建花园乙、丙、丁贷款金额由9.8亿元变更为8.8亿元,并同意于2010年8月27日变更现房抵押手续:原担保的双建花园乙、丙、丁(朝阳区项峻北里28号院3、5号楼2号楼)贷款金额由8.8亿元变更为6.35亿元;双建花园A栋担保贷款金额不变,为2.34亿元。2.担保人认可上述变更,仍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继续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2011年4月6日至7日,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登记朝阳区项峻北里28号院2号楼、3号楼、5号楼总抵押权人为第三人,债权金额为6.35亿元。
案件处理流程
当案件移交给王海英的律师时,王海英很快从原告的情况中了解到相关文件的具体情况,王海英认为关键问题是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获得。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王海英律师认为,应该安排证据链来证明和展示真实情况后,才有胜诉的希望。
判断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楼705号的房屋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号为Y868304,该商品房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7D号楼)。
被告北京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楼705号的房屋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七日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号:于868304,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厦7楼),为原告郝茂民办理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楼705号的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号:Y868304,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厦7楼)
被告北京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人民币3,072,578元计算)向原告郝默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驳回原告郝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本案争议点在于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获得并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充分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已向原告交付7D房,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同意为原告办理7D号房的释放和过户手续,本院无异议。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原告承认实际交付日期为2010年2月12日,晚于合同约定时间(2009年11月15日),法院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和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且不退房的,自原告应取得房产证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已缴房产证1.5%的违约金。
现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告不举证的,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良后果。因此,本院不会支持原告的主张。
案例思维
与其他合同相比,房地产合同的复杂性更高,所以王海英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更加重视房地产合同的相关事项,要清楚了解相关违约的各种情况和情形,以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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