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垄断更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许多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垄断法,其中最突出的是美国。这里以美国为例做一个大概的介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商界出现了第一次大合并。正如列宁在《论帝国主义》中指出的那样,由此形成了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被称为“垄断”制造商或信托公司。这里的“断梗”并不局限于一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整体供给的“纯”情况,还包括几个大企业控制一个行业大部分供给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美国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等都属于垄断市场。垄断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影响了美国社会各阶层和各阶层的利益。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反对垄断的法案,包括谢尔曼法案(1890年)、克莱顿法案(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114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1936年)和惠特-李法案
美国的这些反垄断法规定,限制贸易合作或串通、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合并和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或欺诈等都是非法的。例如,《谢尔曼法》规定,任何通过信托或其他形式的合并或串通,以及任何限制州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个人或个人共谋垄断部分国家间或国际商业和贸易应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罚款和/或判刑。《克莱顿法案》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案》,禁止不正当竞争,并宣布导致削弱竞争和导致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这些不当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或限制性合同、公司相互持股和相互任命董事会成员。《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设立,授权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商业欺骗,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和商标。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规定,为了保护独立零售商和批发商,卖方为消除竞争而实施的一切形式的不公平价格歧视都是非法的。惠特利法案修正和补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宣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贸易为非法,以保护消费者。《塞萨尔-凯夫·威尔法》补充了《谢尔曼法》,该法规定任何公司购买竞争对手的股份或资产都是非法的,从而大大减少了竞争或试图造成垄断。塞勒-凯夫·威尔法特禁止一切形式的兼并,包括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这种合并是指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的合并,但不包括小公司之间的合并。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局。前者主要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触犯法律的人可被法院警告、罚款、重组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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