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不离开的租客,搬家期间不交房租?
胡某租用浦某门面房屋,因管理不善提前解除合同。和解后,胡继续占据门面半年,并拒绝在此期间支付租金。在被溥起诉后,胡声称,根据租赁合同和行业习惯,房东在租赁关系解除至拆迁期间不能继续收取租金。有没有这样的租赁合同和行业习惯?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继续占用房屋半年搬走
蒲某和胡某都是彭安县人。2017年6月17日,双方签订《门面出租合同》,约定胡某租用浦某拥有的门面房屋一套,租期五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年租金17.5万元。胡租了浦谋的门面房子后,由于管理不善,不得不提前关闭餐厅。2019年5月13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结算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的房租、押金、电费。之后胡没有及时迁出,直到2019年11月11日才签订了《门面租赁退出书》,11月13日退出完毕。
起诉后续租金的被告请求不支付
离开后,溥向胡索要2019年5月13日至11月13日的房租,胡拒绝。2020年1月6日,蒲某向彭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其6个月租金9万余元。
溥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解除合同后结清账目,胡拒绝搬出,继续占用门面房半年,应支付租金。
但被告辩称,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进行了结算,并于当日将该房屋返还给浦,但我仍保留了处置餐具、桌椅的钥匙。“根据租赁合同和餐饮业的租赁习惯,我们口头约定,租赁关系终止后,浦有权出租该房屋,我可以随时搬离餐具和椅子,在此期间,我不能继续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签署的退场书并没有规定这段时间要收取租赁费。”被告人胡某称。
法院驳回了三个理由,决定支付部分租金
定居后,胡继续占据房子半年。这期间要不要交房租,双方各有各的看法。对此,彭安县法院认为,被告胡某认为,从合同终止到退出期间不应支付租赁费。原因包括三点:第一,在双方口头约定解除合同时普某将再次出租房屋后,胡某随时搬离餐具桌椅。在此期间,蒲某并没有继续为房子收取租金,但蒲某再也没有把房子租出去。第二,根据餐饮业的交易习惯,餐饮行业倒闭后,餐具、桌椅会先转让。第三,双方签订的退出协议并没有规定上述期间要缴纳租赁费。但是,法院认为胡的上述三条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胡表示双方有过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其次,胡关于餐饮业交易习惯的原因,实际上一般餐饮经营者会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寻求转让,而不是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无偿占用租赁房屋。最后,退出协议没有规定租金,但同时退出协议也没有规定在上述期间无需支付租金。协议不明确的,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由于双方租赁合同未因到期而终止,但协议解除,应给予胡合理的腾退时间,法院应酌情给予两个月的腾退时间。胡要交四个月的房租58333元。
前几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浦房租58333元及相应利息。(记者何先飞)
合同终止后怎么办
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宇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应结清所欠租金,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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