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被抓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
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一名身穿黑色卫衣的男子神色紧张地在收银台处付款,随即被收银员认出他正是前两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老熟人”。该男子试图逃跑,但被苏磊和店员们抓住。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
令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进去”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4月4日将他们刑事拘留,4月17日苏磊被盘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家属为了让患有慢性病的苏磊尽快重获自由,通过律师和张某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代价则是赔偿张某6万6千元。
7月2日,被羁押90天的苏磊取保候审。
他在抓获涉嫌盗窃的张某以后,“赤手打过他两下”,但将张某留下是要查看张某盗窃的视频、商量赔偿事宜等,“前后加起来也就一小时左右,我不知道这算什么非法拘禁。”
1 三天三次光顾,盗窃嫌疑人再作案
云南农业大学茨坝校区坐落于昆明城北,7204公路贯穿校区,将学校分割成了两块,校外也形成了一条商业街。乐尔乐特价批发超市占据了该条街的黄金位置,云南农大的学生成为了这家超市的主要目标客户,生意颇好。
今年2月初,乐尔乐超市开始了原计划的装修,主要股东林红(化名)一个人在超市忙里忙外。3月初,因母亲生病,林红回到了浙江老家,在家养病的丈夫苏磊来到昆明在超市帮忙。
今年37岁的苏磊原本是杭州市某事业单位的职工。2019年7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苏磊被查出患上了慢性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用苏磊的话来说,就是“刚好和白血病相反”,他体内的血小板数量比正常很多,随时可能因为血栓而危及生命。
3月底,乐尔乐超市进入了“边装修边营业”的状态,为了节省开支,店里只有苏磊、吴冰(化名)、叶梦(化名)等几个人看店。
3月27日结束营业后,苏磊例行巡查店面时发现,店内的洗发水、洗面奶货架空了,收银系统里并没有相关货品的销售记录,苏磊意识到,超市被盗了。
3月28日,苏磊查看了超市内的监控视频,确认了27日晚上7点左右,超市内进了小偷。店内监控显示,两名嫌疑人先将易于销售的洗发水、洗面奶等货品装入购物篮,然后带到纸品区的盲区,装入自己的双肩包内离开。后经统计,3月27日被盗的货品市场价格在1500元以上。
3月28日,盗窃嫌疑人再次来到超市,但未能作案。
超市监控显示,3月27日,张某和同伙在超市内涉嫌盗窃了价值约1500元的洗发水等物品。
2 行窃被识破,警方先刑拘了失主
3月29日中午,苏磊正在店中值班。苏磊在收银过程中,一名男性顾客引起了他的注意,相同的衣服、发型和体型,敏感的苏磊确定他就是监控中涉嫌偷窃洗发水的男子。
7月6日,苏磊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29日,他意识到小偷再次在店内出现后,立即让同在店内的员工吴冰、叶梦关闭店门,试图拦截涉嫌盗窃的黑衣男子。苏磊说,黑衣男子听到了苏磊关门的指令后,立即丢下了自己准备购买的矿泉水和包里盗窃的两包口香糖,扭头就跑,“他跑的过程中不小心在店里的一个台阶处摔倒,头撞到货架上,撞破了皮。”
苏磊对记者确认,在抓到了黑衣男子之后,该男子否认自己当天和3月27日实施了盗窃,还说了“你把我送到派出所我也很快就出来,你还不是要放我”等语言,苏磊曾用手打过黑衣男子两下,分别是头部和臀部,随后便将黑衣男子带入装有监控设备的超市办公室,确认相关作案视频并商讨后续赔偿事宜。
黑衣男子带入超市办公室后,其身份也被苏磊知晓,黑衣男子是来自云南东北部某县的张某。苏磊说,面对监控视频拍到的偷窃过程,张某很快同意赔偿超市损失,他通过手机向超市支付了780元,但苏磊认为这780元远不及超市的损失金额,便将其留在了超市办公室中,“张某的手机一直在他手里面,我们还让他给朋友打了电话,筹钱来赔偿,但没人愿意给他钱。”
张某赔偿了780元后便无钱可赔,正当协商陷入僵局时,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分局茨坝派出所的警察来到了乐尔乐超市,他们第一句话便让超市员工们摸不着头脑,警方是来寻找被打的人。
当天在场的另一名超市员工吴冰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在协助苏磊抓获了张某并将其带入办公室后就回到了收银台附近工作,对办公室内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但能够回忆起张某曾到收银台付款780元。吴冰说,因为担心办公室内的香烟、现金等被盗,自己应苏磊要求回到办公室看管过张某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便来到了超市。吴冰承认,自己在阻拦张某逃跑的过程中,“踢过张某几脚”,原因也是张某对其涉嫌盗窃一事“态度嚣张”。
吴冰对记者表示,警方先带走了张某和苏磊,自己和叶梦应警方要求,在拷贝了超市的监控后,也前往了茨坝派出所,当晚便回到了超市。
令苏磊等人感到意外的是,4月3日10点,警方便在超市门口守候,抓获了苏磊、吴冰、叶梦等人,三人 随后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刑事拘留。
苏磊称,盗窃嫌疑人张某在逃跑过程中撞到货架受伤。
3 签署和解协议书,失主赔偿了6万6千元
4月4日,苏磊涉嫌非法拘禁被盘龙警方刑事拘留,需要一直服药控制病情的苏磊身体情况,让家人十分担心。
为了能够让苏磊尽快重获自由,苏磊的家属和吴冰、叶梦等人的家属,于4月29日通过律师和涉嫌盗窃的张某签署了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赔偿张某6.6万元,以换取其自愿出具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乙方人员(苏磊方)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再追究苏磊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张某签名认可的这份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上,对于3月29日中午发生的事件表述为:苏磊等人(乙方人员)“怀疑甲方(张某)盗窃超市物品后,在抓捕甲方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对于苏磊等人留置张某在办公室的行为,和解协议书表述为,“甲、乙方人员在办公室查看视频监控,核实其盗窃的事实并让甲方赔偿乐尔乐超市的损失”。协议中,张某承认自己“在此案件中有一定过错”。
对于这份在自己在押期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取保候审的苏磊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显得有点愤怒,“张某来偷超市的东西,我们抓到了让他赔钱,整个过程只有一个多小时,我们不报警也是想给他一个机会,我们有什么错?张某偷了东西,我进去坐牢,他还在外面签谅解协议,这是什么逻辑?”
对于警方鉴定张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苏磊更是觉得委屈,“那个伤就是我们在抓他(张某)的过程中弄伤的,我原来学过擒拿格斗,如果真要动手打他,就绝对不只是轻微伤了。”
超市的另一个员工吴冰,被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刑拘后没有批捕,目前也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吴冰也坚定的认为自己没错,“我最不应该的就是踢了他(张某)两脚,这也是因为他被抓之后嚣张的态度,说法律管不到他。
4月29日,张某在收到6.6万元赔偿后,向苏磊一方出具了谅解书。
4 警方认定抓捕者涉嫌非法拘禁
司法文书证实,4月4日,乐尔乐超市一方的员工苏磊、吴冰、叶梦和当时在场的装修工等人被昆明盘龙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为由刑事拘留;4月17日,盘龙区检察院批准对苏磊执行逮捕,同案的吴冰、叶梦等人不予批准,被取保候审;4月22日,警方侦查阶段结束,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5月22日被盘龙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6月22日,警方补充侦查结束,重新移送检方审查起诉。7月2日,盘龙区检察院变更对苏磊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于3月29日乐尔乐超市中发生的事件,盘龙警方认定,3月29日中午12时许,茨坝乐尔乐超市工作人员苏磊、叶梦、吴冰和在店内装修工人何某四人抓获早前在该超市涉嫌盗窃的张某,“张某拒不承认在超市内盗窃事实”, 苏磊、叶梦、吴冰和何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擦伤流血,并非法将张某扣留在超市电脑监控室内“达一个多小时”,期间逼迫张某支付780元作为超市被盗物品损失补偿,并让张某手持“我是小偷”纸张进行拍照。
当天12时44分许,盘龙警方接报乐尔乐超市内有打架警情,民警赶到乐尔乐超市对犯罪嫌疑人苏磊、叶梦、吴冰和何某等人询问,四人均称没有人报警,也无扣留人员。茨坝派出所出警民警后来在超市监控室内将张某找到。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当天因涉嫌盗窃而被苏磊等人致伤的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游新闻记者对比警方认定的事实和苏磊、吴冰等人接受采访时介绍的情况发现,双方对于张某因盗窃而被识破之后发生的事实认知有出入:警方称是乐尔乐超市内发生了“打架警情”才出警,苏磊、吴冰等人则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而非打架;对于张某支付780元一事,警方认定为是张某被迫支付,而苏磊等人则认为,是张某提出的补偿解决方案之一,将其留在超市办公室也是为了查看张某行窃的视频、赔偿盗窃损失等,并不是警方认为的非法拘禁;对于警方指控的超市员工一方拍摄了张某手持“我是小偷”标语照片的问题,苏磊称其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内部存档使用,绝对不会公开,“这也根本够不上侮辱的问题”。
4月28日,乐尔乐超市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报警,称超市物品被盗,当天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开始侦查此案,但超市一直没有收到警方关于案件的反馈。
4月29日,乐尔乐超市一方获得了警方就张某盗窃一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5 盗窃嫌疑人才出狱8个月,律师认为抓小偷不犯罪
7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拨打张某的电话,但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上游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张某曾在2013年7月8日、2019年6月24日分别被云南省宜良县法院、南涧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3月29日事发时,张某刑满释放还不到八个月。
7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经办检察官正在开会,对于苏磊一案暂时无法做出回应。
苏磊家属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6月29日,苏磊辩护律师殷清利已经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及公开审查申请书》,认为苏磊等人对张某实施的控制、抓获或扭送行为,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而且停留时间不具有持续性、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所要求的12小时、24小时规定。根据本案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目的、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苏磊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目前,苏磊已经回到了浙江老家,一边治疗自己的慢性病,一边等待盘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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