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三大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大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意见》
第二条“三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决策,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加强决策的调查、论证、程序、实施、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科学决策,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章是三大一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大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本运营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以及上级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问题。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合并、重组、破产或变更、股权投资、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经营管理事项。
(5)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贷款、租赁、挂账等)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损失补偿,缴纳国家税费。
(六)企业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福利待遇、招聘和减员、“五险一金”支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相关事项。
(八)调查处理企业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突发事件。
(九)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重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订。
(十)党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处理公司违纪人员。
(十三)向上级请示和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十四)其他涉及企业整体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十五)公司领导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管理。
(2)公司向上级机构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任免、奖惩等。经理级以上经理(包括主要项目负责人)。
(4)考试、推荐、晋升、录用(解聘)、奖惩等。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调整有权处置业务或重要管理岗位的公司人员。
(六)公司领导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六条主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计划、年度大中型修缮计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以及融资、担保等项目。
(二)企业计划外的下列追加投资项目: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设施、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引进重大关键设备和购置重要材料设备。
(三)重大销售、采购合同、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四)企业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五)企业重大工程承包项目。
(六)公司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大额资金操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月度)计划中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未列入企业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实际批准的项目数为准;
(三)由企业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4)企业的重大支持、捐赠、赞助(资金、物资)。
(五)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企业集中发放的奖金和津贴。
(七)企业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
(八)使用其他大额资金。
第三章决策方法
第八条凡“三大问题”决策,应根据具体内容和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分支机构成员和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职责:对公司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研究决定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研究决定公司的党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小组其他成员主持,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和分公司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运营)按照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落实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安排。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项所列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决策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大”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定。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外,集体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做出,集体决策不应被会前酝酿、传阅会签、会议或单独征求意见所取代。
第十三条在对“三大一大”问题作出决策前,班子成员要以各种方式做好相关问题的充分准备,党支部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必须及时沟通协商,但不得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涉及面广、实验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定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操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或领导小组成员直接提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3)重大问题明确后,主管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于专业技术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于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员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决策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重要人员任免前的决策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管理干部的提名、讨论、任免、任免。
其他重要人员的任免,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的管理规定,在决策前进行。
所有重要人员的任免都应在召开领导会议做出决定之前征求分公司成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流程:
(一)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前的操作程序:
(一)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审核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意向和资金数额,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等
(4)根据公司规定,资金使用量大的项目必须履行招标手续。
(五)不得动用资金或克扣资金数额,故意回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参与者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参与者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一般应当有计划,避免临时动议,严禁在会议上未经讨论和表决就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来不及集体决策时,公司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事后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参会人员、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秘密。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重要人员的任免应按规定程序公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及时传达给广大员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大一大工程”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程序。
第五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四条要不断完善“三大”决策审批制度。需要公司批准的决定,必须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三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由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重叠,由主要领导带领一名组员。
第二十七条负责决策实施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保证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三大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施“三大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大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和文件,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控制和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企业党支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负责监督检查“三大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作为建设企业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要重点关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决策后的执行效果。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汇报时,应以企业领导落实“三大一大”决策制度为重点内容,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实施“三大事项”未经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互相提醒,互相支持,互相制约;二是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大一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时,要把落实“三大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第四,领导班子成员有责任互相劝阻,不要违反“三大一大”决策制度。劝阻无效时,必须向团队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第五,充分发挥同级党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三大一大”决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应当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问责
第三十四条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负责。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和集体决策的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本单位和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者如果在表决时表示了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可免于问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和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三大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一个人或几个人决定“三大事项”。
(三)未向集体领导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动用大量资金或者拆除大量资金,逃避集体决策和招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决策,然后不报告的。
(六)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定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九)决定实施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者影响,不采取积极措施可以挽回损失或者影响的。
(十)在保密期限内公开集体决策或保密材料的内容。
(十一)会议纪要严重不规范、被篡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决策中如有违反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在区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奉公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党支部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意见,经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并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试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支部反映。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结合实施办法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三大一大工程”实施办法,报公司党支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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