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总承包企业应支付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将停止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并限制其相关施工手续;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两次不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仍不到位的,暂停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清理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意见》提出,总承包企业应对承包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资金不到位为由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中应收工程资金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筑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农民工实名考勤和劳动报酬管理措施,无法有效计算施工现场用工数量或工作量的,应当根据用工需求承担清算责任,总承包企业可以与直接用人单位另行解决相关工程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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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优先安排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资金。建设工程施工产值中人工成本明确,但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清算责任。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依法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托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导致拖欠纠纷问题的,无论这部分纠纷中的工资是否拨付,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均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加强建筑市场主体拖欠工资的信用监管手段,《意见》提出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作为农民工拖欠工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1.在国家、省、市的信访、舆论、领导指示和监督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2.在一年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发出2次以上限期整改通知书。
3.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长期拖延,引发极端、群体性工资突发事件。
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引发极端、群体性工资突发事件。
5.组织非法工资诉求或者以工资诉求为由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造成极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6.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未及时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将停止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并限制其相关施工手续;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新开发(建设)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成本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1%)缴纳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享受任何减免措施。建设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扣除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降低相应信用等级,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新增承包工程将按工程总承包成本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1%)纳入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采取任何减免措施。
对于参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将其纳入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增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频率;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两次不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仍不到位的,暂停执行。如果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就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的“黑名单”,这样违法拖欠工资的主体就是“一地拖欠,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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