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条例》。
定期奖励
一个
根据工作需要和团队建设实际,定期进行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用(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和聘用(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的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确定,可结合年度考核、聘用(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2
定期奖励比例(定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机构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奖励,择优录取,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额度)应向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和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机构的奖励比例(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旗)统筹使用。
及时奖励
一个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及时给予奖励。
2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额度)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奖励权限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
及时的奖励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一个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择优录取,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功绩、功绩,并将勋章授予个人,将勋章授予集体。获奖证书、奖牌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单位公文档案。
2
对获奖、立功、立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者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批准可增加其他物质奖励。核定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
集体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奖励在集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
四
对获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和评价的形式给予表彰,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关心,鼓励他们珍惜和维护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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