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煤炭巨头吴终于完成了最后的审核。
新京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2018年底,吴因受贿、贪污、内幕交易和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70万元。
此时距吴2013年7月被带走已有五年半。同时,经历了一审、上诉、再审、再上诉的漫长过程。在这五年半的时间里,吴也于2017年4月被证监会禁止进入证券市场10年。
1月18日,吴律师任承宇告诉记者,二审判决公布后,他去看望吴,被拘留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看守所的吴心态“比较平和”。
我曾提到“千亿资金局”计划从中获利
吴,,山西省襄垣县人,1955年生。他早年当过矿工。考入焦作矿业学院电气自动化专业。毕业后在平顶山煤业集团工作了22年。之后于2004年担任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2006年12月调任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据吴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承宇介绍,他自2014年起担任吴的辩护律师,四年多时间里与吴见过近60次面。后者给他的印象是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突出。“他会谈论侃侃,并能感觉到他曾经是个风云人物”。
吴在集团上任之初,多次承诺“不收人一分钱,在做一单生意,不提拔任何亲戚”。他的“大手大脚”和“改革派”风格也使他在群体中的评价两极分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杂志报道,2009年,吴指示在义马煤业集团旗下的《义马矿工报》刊登该员工自述的举报信,以示冷静。
但这种“平静”只是表象。
根据法院调查,1999年至2013年,吴利用其担任平煤集团副总经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516,073元、美元6,000元、港币133,000元。
吴不满足于收受贿赂,资本市场成为他权力实现的场所。
吴在任职期间,交易成为能源控股股东,该公司于2011年在上交所上市,成为河南省煤炭能源系统第四只a股上市股票,也是唯一一家以煤炭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吴还计划能源将在资本市场获得超过1000亿元。此外,伊美集团将成为资产和产值超过1000亿元的“双亿企业”,并将通过海外并购完成凯翔化工、友德矿业等多家公司的上市。
当时中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阶段,煤炭工业长期繁荣。上市的发展使吴成为资本市场上的明星人物。
然而,当时人们不知道的是,吴本人就是经营这些资本的奸商。
据法院调查,2009年12月,伊美集团与南京王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借壳上市”意向。作为此次借壳上市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吴在信息公开前,以他人索要的70万元购买了南京视觉股票,获利达123.785万元。
截至2013年7月29日晚,能源宣布,控股股东义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吴被河南省纪委双重监管。从此,吴的“辉煌”生涯告一段落。2014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依法起诉吴。
2017年4月,中国证监会向吴发布了市场禁售决定,并对吴证券市场采取了10年禁售令。禁售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曾与河南罗马高官陈雪峰一起去世。
任承宇告诉《新京报》记者,吴在看守所向他提到,他曾在2013年6月实名举报陈雪峰。此时距吴倒台仅约一个月时间。
任承宇说,在看守所期间,吴继续举报陈雪峰,而陈雪峰仍在任。中央纪委两次派人到吴内乡县看守所调查吴对陈雪峰的揭发。
陈雪峰是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武失陷两年半后,陈雪峰成为“新年第一虎”。2016年1月16日,中央纪委宣布,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7年5月31日,陈雪峰被判处无期徒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任承宇认为,吴与陈雪峰之间最根本的冲突是煤业发展方向的原始分歧,吴认为煤业应该独立发展,陈雪峰和当时的河南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通过合并来建设运煤公司空。
据《新京报》2016年报道,2008年,咏梅集团、焦煤集团、和煤集团等5家国有企业重组,组建河南煤化工集团。作为河南另一家大型煤炭国有企业,伊美集团没有被列入重组名单。报道称,当时河南煤化公司董事长的候选人是时任咏梅集团董事长的陈雪峰。如果组建成功,吴将出任公司总经理。然而,大型国有企业的首席执行官陈雪峰和吴却非常强势,“他们都想拥有最终发言权,但并不互相收购”。吴事后得知还有几家公司要参与重组,大为光火,最终选择了退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6日,集团与河南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并重组,是在吴双规仅十天之后正式启动的,合并后的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于2013年9月12日成立。在2018年全球500强企业中,河南能源化工排名第496位。
事发后,我发现自己有枪
虽然事故已经发生,但与对手陈雪峰不同的是,吴多次向提出上诉。
2015年1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吴一案,作出(2014)南刑一第00030号刑事判决。吴拒绝接受的上诉。
2016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2017)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70万元。
法院认定吴没有持枪执照。1988年和1998年获得重庆长安机械厂生产的“虎头”猎枪和焦作中州机械厂生产的“健威”运动步枪。吴把这两把枪留在家里,直到2013年5月,然后把它们交给平顶山军区原副师长保管。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再次上诉。
任成玉在向记者呈上的二审答辩词中指出,根据中央纪委的有关函件,吴举报、揭发陈雪峰受贿等违法犯罪是真实的,虽然陈雪峰坠马判刑时并未被追究受贿。因此,任承宇主张,量刑时应当按照功勋对待吴。
最终,在二审裁定中,吴检举揭发陈雪峰的行为被认定为“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构成立功的行为”。
2018年底,吴案二审宣告结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新京报记者朱一博编辑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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