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新沂蔡某翻盖新房后放鞭炮庆祝,巨大的声响导致隔壁邻家张某养殖场内饲养的兔子陆续出现母兔流产及死亡、小兔撞笼死亡等情况。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新沂法院索赔。
4月2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由蔡某赔偿张某损失44万余元。
张某的兔子养殖场紧邻蔡某房屋的西侧,已建成七、八年。2017年9月起,蔡某翻盖房屋,过了近3个月,房屋一层建成,蔡某安排工人站在房屋一层房顶的西北角放鞭炮庆祝,持续约三四分钟。随后,张某养殖场内饲养的兔子陆续出现母兔流产及死亡、小兔撞笼死亡等情况。经统计,死亡母兔1573只、小兔10070只、流产小兔15000只。
2017年12月7日,张某向新沂市畜牧兽医站反映情况后,经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诊断,排除了烈性传染病。同年12月18日,村委会主任高某、治调主任刘某作出证明,高某监督张某清点损失。此前,张某和蔡某因耕地问题产生过矛盾,并已多年不来往。对于此次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认为原告张某的损失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3月16日,原告申请对死亡的兔子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张某损失合计为482630元,张某为此花费鉴定费6600元。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放炮庆祝时间长达三四分钟,鞭炮燃放声音较大,后原告兔子出现应激反应,陆续出现伤亡现象。根据兔子的特性、被告的行为及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告兔子的流产、撞笼、死亡的时间等因素,确认原告的兔子流产、死亡原因与被告燃放鞭炮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结合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过错、造成纠纷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原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蔡某承担90%的责任。新沂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兔子损失合计440307元。
该案判决后,蔡某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2019年3月中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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