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王阳明故居前的王阳明像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心理学大师。曾任刑部尚书、贵州龙场翼城、庐陵县时宇、赣南巡抚、两广巡抚等职。晚年去都察院兵部尚书兼左都时宇。他死后,被追授为王文成。他在担任赣南巡抚期间,推行“赣南乡约”,倡导清正廉明的理念,教育民众,整顿吏治,治理社会,成为明代地方官员推行乡约的成功典范。
赣南位于闽、粤、赣、湘四省交界处。本来地广人稀,几十里没有民居。后来江西中部、福建、广东等地的居民来到这里,与原有居民混杂在一起,形成了成分复杂、流动性大的流民社会。因为各种颜色的流民聚集在一起,成群结队,在山野咆哮,洗劫郡县,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成为明朝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弘治八年开始,政府在赣州设立赣南巡抚,负责处理四省交界地区的社会问题。虽然赣南巡抚管辖的区域发生了变化,但主要是江西的安南府和赣州府。赣南巡抚建立后,曾一度废止,郑德六年恢复。此后,赣南总督一直存在到清初。
明武宗郑德十一年八月,王阳明升任南靖右都时宇、江西巡抚。次年正月正式上任。王阳明为了消灭赣南地区的土匪,控制流动人口,重建地方社会秩序,充分利用地方兵马剿灭地方盗贼,设立郡治;另一方面,开展十大品牌法,设立社会研究,倡导“赣南农村公约”。
郑德十三年十月,王阳明受宋代吕氏农村契约和明初农村契约的启发,开始在赣南地区实行农村契约。《赣南农村承包法》,又称杨明先生的《农村承包法》,共有16条,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前五条组成,主要讲乡镇合同的组织建设,包括乡镇合同人员的构成、教材的设置、订立合同的会费、当事人的日期、合同办的选择等。第二部分由第6条至第15条组成,主要对同一承包人、村内户、当地大户和异地客商、亲戚邻居、军民、商业人员、各村居民、招新人、男女结婚、父母丧事等人和情况提出要求。第三部分只有第十六条,主要讲的是聚会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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