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染病的种类,我们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日本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和梅毒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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