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刚过,这个原本民间的乞食节,通过寻找一个相爱的人结婚,被赋予了浪漫的意义。不知道这一天有多少人发过誓。恋爱中的人总是试图用各种承诺来取悦对方,有些是嘴上说出来的,有些是纸上谈兵。而这些“爱情承诺”能否守住对爱情的信念,当“爱情承诺”符合“法律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前几天房山法院的法官挑选了相关案例来提醒那些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人。
案例1
《婚姻担保书》没有法律效力
王鹏和孟佳是普通朋友。2016年5月,王鹏因《商业周刊》原因向孟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据声明贷款将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月利率为2%。
此后,随着两人的接触和交流越来越多,王鹏和孟佳逐渐发展了感情,不久便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没想到,在关系建立后不久,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孟佳一时赌气不理王鹏。后来双方又和好了。为了防止孟佳感同身受,王鹏要求孟佳写一份保证书,声明如果孟佳以后不嫁给王鹏,婚礼不能如期举行,王鹏借的10万元不用还给孟佳。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孟佳提出了分手。王鹏同意分手,但按保证书借的10万不还。孟佳愤怒地将王鹏告上法庭,要求王鹏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王鹏所持的担保限制了孟佳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责令王鹏偿还孟佳10万元。
法官提示
“爱情契约”只有道德约束
本案中所说的缔结婚姻关系的保证和合同,不是合同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只能说是一种道德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可见,《合同法》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处理财产关系的协议,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的协议,由于涉及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必须按照其他相应的法律订立并确定其效力。
此外,《婚姻法》第2条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第3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根据这些规定,双方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一方面,婚前双方订立的保证和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范围;另一方面,保障婚姻的内容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和禁止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的规定,是无效的协议。所以,即使一方反悔,拒绝结婚,也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但另一方不得根据约定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
除了这种婚姻保障协议之外,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订立的“永不被他人诱惑、承诺永不离开”等爱情保障,只能被视为双方在法律上维持感情的意志表达,而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具有社会和道德意义。因此,即使包含关于财产归属或损害赔偿的约定,也不能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律义务,也不能要求另一方强制执行。
案例2
在婚姻中签署“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与妻子离婚后,贾冰遇到了同样离婚的白芳,经过短暂的接触,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为了慎重起见,夫妇俩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规定夫妻婚后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都要有道德和责任感。协议还强调了“违约责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道德品质原因出卖对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的,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
协议签署后不久,白芳从朋友那里得知,她的丈夫贾冰与另一名异性有染。一天晚上,白芳发现贾冰和另一个女人在床上。为此,白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贾冰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贾冰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是在双方平等地位下自愿签署的,没有任何胁迫。协议内容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贾冰赔偿白方25万元。
法官提示
有五个禁忌来确保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很多夫妻为了稳定婚姻关系,往往会签订“忠诚协议”,规定要对对方忠诚。一旦违反忠诚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实上,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体现和具体化了侵害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可以对无辜一方起到一定的经济安慰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五大禁忌”:一是约定的惩罚已经跨越了法律底线和伦理道德界限。比如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另一方有权披露错方的一切错误行为。这些对一方离婚权、人身自由、隐私权的限制及其以暴力惩罚另一方的相关规定无效;第二,避免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处罚。比如一方出轨,就没有权利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远见不到孩子。本协议侵犯了父母享有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三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常识。比如一方出轨,需要在街头广场待三天,或者补偿青春的损失;四大禁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影响其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比如所有财物加起来10万,但约定一方需要赔偿对方100万甚至1000万。元,这将面临无效条款的风险;第五,避免在“捉奸”现场或在对方胁迫下签订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这将被视为在“胁迫”状态下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3
“爱欠条”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2008年,孙俊和刘丽通过朋友相互介绍认识。当时他们一见钟情,很快就恋爱了。然而,这段快乐的时光只持续了5年。到了2013年,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的裂痕无法弥合。继续下去只会变得痛苦,所以孙俊提议分手。
孙俊以为刘丽和他是初恋,对方把自己的贞操给了自己。为了补偿她对刘丽的愧疚,分手前,给了刘书面证据,承诺三年内支付刘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然而,孙俊没有兑现这份书面赔偿协议。直到最后期限过去,刘丽一分钱都没收到。因此,刘丽愤怒地起诉孙俊,要求法院责令孙俊支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无效协议依据不足。最后,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青春损失费”很难得到支持
“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借条,一般是指婚姻爱情失败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具有一定支付意义的书面文件。“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都是针对所谓的“青春补偿”,但在我们的法定权利体系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权利或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主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不应予以支持。
但值得一提的是,“青春损失”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减记一笔欠款,并愿意以“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形式补偿对方,内容往往很复杂,可能包括一般认为是核心的“青春损失”的安慰,也可能包括对过去共同费用的补偿和对未来生活的帮助。
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最好是分手恋爱双方在关系破裂时结清财产,尽量不要有此类欠款。如果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且必须出现此类欠款,则双方最好说明其真实含义,并列出费用中包含的项目金额。债务清偿后,债务持有方应及时督促对方履行债务,避免诉诸法院。
北京晨报记者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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