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一审死缓 因拆迁冲突杀人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缓 曾因拆迁冲突“铲杀”乡干部
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审判长在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答。
问:本案中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
答:本案在案证据证实:1、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既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决定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政行为;2、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一直要求农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须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3、樟坊村村委会在案发当天既未决定也未实施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为。
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问: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之提出:“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根据以上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为了改善老区农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樟坊村村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在案证据表明,许多村民对此项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明经国一审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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