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规则
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不仅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多次涉及广告“代言人”。那么,修改后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有哪些新的、具体的规范?广告主、广告代理人、广告中的人物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纠纷?
《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要特别注意。除自然人外,还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在推荐和认证商品或服务时也应遵守法律。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只能为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代言,非法代言将受到处罚。说虚假广告的,三年内不得发言。同时,《广告法》还列举了以下对代言广告的特别禁止:
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员、用户的名称或者形象作为推荐和证明;
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或鼓励饮酒,不得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有饮酒行为。;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和证明;
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及其他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有合理的提示或警示,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受益人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和证明;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养殖广告,应当在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或者产量、质量、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真实、清晰、清晰,不得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
修改后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违反代言广告特别禁止规定的,其行为可以承担下列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明知违反代言广告特别禁令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
广告代言人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中的推荐和证明;推荐并证明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明知或明知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推荐并证明广告中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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