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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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财会制度,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计财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的编制工作。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出次年项目经费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计财科编制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报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后,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现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1.备用金管理。局机关备用金按区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标准持有。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小额经费报销从备用金中支出,超出备用金金额的经费支出,必须向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款,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备用金由报账会计妥善保管,不得公私混杂。

2.报账会计负责局机关的收费工作,与科室相关的收费,相关业务结束后,收费清单需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报账会计将收费清单、银行交款单、票据记账联交主办会计入账备查,主办会计做好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备查账。现金收入原则上日结日清,最迟在第二工作日送交银行。

3.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按区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入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按规定向财政报结票据,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入账、未到账情况。

三、几项经费支出的规定

1.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章制,发票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计划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元以上的,执行科室需事前填写《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报计财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后执行。**0元以上的大笔支出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3.对下属单位经费的补助:下属单位要求经费补助的申请报告送办公室,由领导批署意见后送计财科,计财科制定补助方案,5万元以下的经费补助,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执行;5万元以上的经费补助,交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4.办公用品采购。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原则,办公室要统筹做好机关物品采购计划和办公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工作,及时结报各种物品采购支出,一般当月支出当月结报,最迟不得超出次月。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需要时统一向局办公室领用。

5.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按莲教办发〔**〕12号文件执行。局内部会议等需要用餐的,实行工作餐制度,标准控制在20元/人.餐以内。

6.幼儿托幼保教费报销。根据《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幼儿保教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入托年龄按区机关幼儿园入学年龄为准。每位幼儿年保教费报销最高额控制在2400元内,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销,夫妻双方单位各报50%。如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凭对方证明,经局人事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100%。

7.本局干部职工在职学习报销和奖励标准。根据《莲都区加强干部在职学历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奖励、补助标准如下:凡在本局工作满四年的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莲都区教育局干部职工学历教育审批表》,由人事科核对,经工作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入学。单位给予报销2/3学费。对第二次升学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入学。毕业时凭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大学本科毕业的给予4000元奖励;研究生毕业的,科级领导为15000元,一般干部为1**元的奖励,其它费用全部自理。若需赴外地面授的,每学期单位给予报销一趟往返车船费。

8.慰问病人开支标准。为切实体现组织对干部的关怀,本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局机关工会牵头,所在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参加,科室负责人因病住院,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慰问。慰问开支标准掌握在1000元/人.次以内,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销,不搞重复慰问。对重病急救或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特殊困难,需要应急解困补助款的,视具体情况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补助。

9.文印费管理。局文印工作统一由局文印室承担。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局打印室硬件设施原因无法承担印制任务的,须写申请报告,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后,方可送到社会企业承担印制任务。根据《关于做好 **-**年公务印刷定点协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批量公务印刷,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印制,政策有变动的按新文件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凳记、分配、清查、报废等工作。固定资产采购报销需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单》,一联附发票入账,一联交机关事务作入库凭证,机关事务要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报账会计要做好固定资产明细账,计划财务科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合同管理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补充以下几点要求:

1.合同的签订前须由经办科室填写《合同签订审核表》,合同签字人为局长或委托代理人。

2.经济合同标的金额100万以上的由计财科负责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局办公室负责所有合同的档案保管工作,合同签订后,经办科室须将合同原件交办公室存档保管。

六、加强内控监督管理、强化公示制度

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局纪检审计室对大额物品采购、大额经费支出、招投标等要全程参与监督,有必要可邀请纪委派驻纪检组参与。局纪检审计室要制定财务检查制度,对财务不规范行为给予书面函告知。根据规定需要公示的资料须及时在局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局长、分管财务领导在管理财务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与本《制度》不符的原相关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构建良性财政,规范财务流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金

副组长:叶刚毅

成 员:杨望伟 贺实余 廖志红 廖劲松

二、资金管理方式

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所负责资金收缴工作。资金收入和往来,财政开据,及时解缴县财政资金帐户,严禁使用非财政票据收费,严禁坐收坐支。炭子冲文化旅游开发公司、指挥部、项目部资金管理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站所财务按《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完善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三、经费安排

根据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对财政费用、线经费实行核算到办。线办经费安排如下:

1、各线工作经费指:党政领导负责的所有工作、线办费用支出及办公室成员日常性工作开支接待。含餐饮费、接待费、租车费、电话费、文印费、资料费、学习培训费、办公用品、线上工作会议、加班补助、项目工程中各项非生产性支出等;

2、党群、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武装、宣传、统战、工青妇、政务等费用分别进入各主管领导所负责线办,不再追加经费;

3、群工部、老干关协经费支出须专项列出预算,预审预批;

4、①综治维稳进京、省、市接访及特殊维稳开支;②农业重大疫情稳控、三防、突发性事件处置;③项目工程重大事情处理;④计生对象的四项手术费、县外追逃费用、计生手术后遗症补助、妇女保险、计生特困家庭补助、计生集中行动对干职工补助;⑤民政困难救济:经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列支;

5、省、市、县拨各线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不作线资金来源,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列支;

6、线支出发票必须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相关规定;

7、线经费核算标准:办公室主任5000元/人,办公室其他成员1000元/人,办公室基数10000元/办;

四、支出审批及结算程序流程

1、支出审批:

①线支出费用由线主管领导、财贸分管领导、纪委书记、镇长共同审批,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先批后支。

②财政支出费用

3000元以下的由线主管领导、财贸分管领导、镇长审批;

3000元以上的由线主管领导、财贸分管领导、镇长、纪委书记、镇长、书记会签;

所有支出票据都必须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先批后支。

2、结算程序:

①线包干经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字→线分管领导审核→线办公室主任汇总→财贸分管领导签审→纪委书记审查→镇长审批→线办填报《花明楼镇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财政所结算→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财政所回单位后电脑点击支付。

②财政列支经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字→财贸分管领导签审→纪委书记审查→镇长、书记审批→线办公室主任汇总→线办填报《花明楼镇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财政所结算→财政所报送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财政所回单位后电脑点击支付。

3、报账时间:

每月25号前由各线办公室主任将本月手续齐全经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原始票据到财政所报账列支,当月结算,逾期不予报销。全年经费节余归办,超支不补。

五、相关规定:

1、公务接待 按照《宁乡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①线接待来客和会议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由各线主管领导、办主任报机关后勤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标准:村级100元/餐,县直科局200元/餐,省、市单位及重要招商引资活动300元/餐;②严禁机关干职工在外签单公款消费,财政不报销线办烟酒发票,来客一律不发整包烟;③本单位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单位食堂外就餐的填制《单位派餐单》按用餐标准执行:正餐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早餐人均每餐不超过20元。回单位后当月凭票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费用计入线。

2、政府采购 ①线办公用品、设备添置等政府所有物资都必须进行政府统一采购。申购物资先由物资需用线办进行物资采购询价,根据宁财采[**]3号文件规定填报《物资采购询价表》。按程序审批填报《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表》:1000元以下的镇长审批,1000元-5000元的由镇长、书记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的经党政负责人会集体研究决定。再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统一采购。物资购回后,由物资需用线办、党政办、镇纪委、财政所组成物资采购验收小组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报县政府采监办备案。物资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分设。②物资领用,由线办主任先申报,财贸主管领导审批后,凭《物资领用审批单》到财政所统一领用,烟酒领用必须报书记镇长审批同意。物资专人负责保管,损毁、丢失由个人自行负责赔偿。③固定资产设备添置由财政列支。线办公用品计入线办公费用支出,财政按月结算,严禁个人或线在外记账、赊账。

3、各项中心工作、集中活动、三防、紧急突发性事件处置等安排用车根据党政领导安排报镇长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具体标准:花明楼--县城120元/次.天,花明楼--长株潭200元/次.天,镇域范围50元/次.半天,100元/次.天,县内外其他地方工作用车一事一议。财政根据党政办《政府用车调度单》按月结算,经费由财政列支不计入线。租车必须开具参运发票。

4、公务用车及运行经费管理。机关公务车、洒水车、城管执法用车实行政府定点刷卡加油、修理、配件,进行大修理和更换大器件必须报机关后勤主管领导、镇长、书记批准,加油、修理、配件费用由财政所与定点单位统一结算,相关人员手中持有加油、修理、配件费用发票不予报销。高速公路通行费按实报销。机关公务车驾驶员实行补助:洗车费包干200元/月,节假日出车补助100元/月,劳保用品200元/年,全年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奖励驾驶员500元/年,驾驶员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其个人负责。

5、机关房屋维修和其它基本建设,必须先报后勤主管领导同意,并报镇长、书记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政不予报销支出。

6、机关文印归口党政办管理,文印室的文印耗材由财政统一购买。机关所有资料在文印室打印,不收取文印和成本费。

7、学习、培训费根据《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组织、人事及上级单位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凭培训通知及发票财政报销相关费用。对机关干职工自学、函授取得学历文凭进行奖励:本科1000元/人,研究生、硕士**元/人,不再另行报销学习费用。鼓励干职工独立撰写推介花明楼的新闻稿件和论文,奖励标准:县级200元/篇,市级400元/篇,省级以上800元/篇,不再报销稿纸、差旅和招待等费用。

8、机关干职工调动、退休,由镇机关工会赠送标准为800元的纪念品;离退休人员及干职工直系亲属去世,镇机关工会报镇财政列支悼念费600元和悼念物资200元;在任村干部和部门负责人直系亲属去世,镇机关工会报镇财政列支400元和悼念物资200元;凡干职工因病、因伤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医保享受政策外,镇机关工会慰问500元。业务报销统一由镇机关工会负责办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八一建军节、九九重阳节、十一国庆节等活动由工青妇、镇机关工会共同组织办理,但不得违规发放补助。

9、干职工绩效奖根据《花明楼镇**年各办公室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实行岗位补助、按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办公室主任岗位补助8000元/年,副主任岗位补助4000元/年。一人多职不重复计发,以岗位最高补助为准、发放金额根据干职工年中、年底考核计分标准计算。补助人员范围按花发〔**〕5号文件执行。

10、借调到外单位人员及挂职人员根据县人社局借调函规定:借调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但项目性加班等中心工作补助除外。未办理借调函的人员根据《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宁政办发[**]4号文件只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大学生村官除县拨付人员工资外,享受项目性加班等中心工作补助及县人社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11、病休、休假人员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文印室、门卫、食堂、集镇环卫、协警等人员等由镇政府与县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资金由财政按合同支付给劳务公司,工资及社保由劳务公司发放和缴纳。原已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解除,重新签订协议。

12、机关干职工在办理调动之前,必须与财政所及党政办办理好财务结算和物资移交手续。未办理好移交手续的按上级有关纪律规定执行。

六、财政支出财务报销规定

1、原始凭证要素齐全,相关资料完善。名称、付款单位、发票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1)、公务接待费,需提供接待公函、接待清单及结算的明细清单等相关报销凭据。

2)、会议费、培训费,需提供相关批示的会议或培训方案、通知及结算的明细清单等相关报销凭据。

3)、差旅费,根据批准文书按要求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等原始票据,旅行社发票不得作为差旅费的报销依据。

2、坚持一事一结,严禁签单,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结算,在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凭据办理报销,逾期财政不予列支。发票报账时,须同时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自觉执行费用开支标准,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提高开支标准,招商引资及专项接待活动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4、所有餐饮发票,须后附《单位派餐单》;300元以上的发票,须后附清单明细。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必须由经办人起草,按程序填制《合同会签单》,由项目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后方能盖章生效。各类合同、协议必须交项目办、党政办、财政所同时备案存档。

5、对办理直接支付的支出业务,除工资福利性支出外,均应直接支付到实际的收款单位,做到“票款同位”,即收款人名称和所提供的发票上的出票人必须一致,不得支付到个人账户,更不得支付到付款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单位及个人账户。如出现票款不同步,需依法变更收款单位或收款帐户的,应当由收款单位法人代表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法人证原件、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付款单位负责人一起到县财政局支付大厅办理变更手续。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委托代表还需携带法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6、对单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均实行面审支付。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对乡镇提供的支付资料和相关依据进行技术性、合法性和政策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财政所回单位电脑点击支付。乡镇根据本单位零星支出的结算需要,向县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的支付方式,授权支付全年控制在单位基本支出总额的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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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

第三条 我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局所有收入,不分预算内外,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本局的主要经费来源,财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其它收入管理。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干警工资、津补贴等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月工资、津补贴由区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若有变更、差错应及时向区核算中心反馈。补发工资、工资调整、岗位津贴、通讯费等由财务人员根据发放标准制单,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干警工资账户。

第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劳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每月将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清单报送至政工科,经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支付手续。政工科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新录用、辞退人员的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社保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局统一保障,社保个人负担部分由派遣公司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一季度集中采购一次,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第十三条 水、电、通讯费支出。水、电、通讯费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 书报杂志支出。公用书刊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局保障。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维护运行支出。公务用车维护运行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车辆保险、维修由局统一保障,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支出。单位决定召开各种会议后,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者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部门需要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椒江区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由业务科室负责把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补贴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二十条 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实行公用经费定额制度,每年度对司法所办公经费、水电费、通讯费等项目支出核定全年金额,由本局统一审核、支付。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全局一切经费报销,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批。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司法所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销凭证汇总先将凭证交至局财务人员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5000元以内由分管局长决定,5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根据区有关规定按标准报销,报销人应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和所有报销凭证都需履行签字、审核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应附有相关文件。报销方法参照《椒江区司法局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需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并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报销方法参照《关于转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报销需填写“会议费报销单”,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会议的文件或书面审批手续,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报销方法参照《关于印发椒江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考察费报销。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报销方法参照《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区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或财务主管授权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签发支票时,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三十二条 现金管理

单位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的收支手续,要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本单位银行账户缴存,不得坐支、挪用或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存放,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购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三十五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出纳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所、中心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椒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椒江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椒司【**】20号同时废止。

社区委员会财务属校区社区委员会集体所有,经费主要用于各部门开展活动和社区委员会本身的办公开支,经费使用应做到认真预算,厉行节俭,规范结账。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委员会各项工作,加强社区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定此制度:

一.社区委员会所有支出项目统一上交综合办公室,由主席团审批后调拨。

二.社区委员会所有支出项目及报销凭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三.社区委员会各部门举办活动,需提前在活动策划中详细列出活动预算,主席团审核通过后交由综合办公室调拨。

四.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部门做好活动经费结算表,与相关发票或收据一起于三天内交到综合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如与社会企业合作必须有详细合同,所有赞助合同一律加盖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公章方可生效。

六.发票或收据抬头必须为“合肥工业大学”且加盖国税局公章,否则不予报销。票据应绝对属实准确,否则不予报销。

七.报销时发票背面应注明用途及经手人,详细的收据单也要上交以作为凭证。所有发票均由主席团审核后上报。

八.所有账目要本着与预算项目基本吻合的原则,有条理的详尽列出。

九.社区委员会账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要求清楚明了,保证财务管理的公正透明。

十.综合办公室每月末需对支出情况做出总结,交由主席团审核。

十一.杜绝浪费,已有物品在满足使用条件下不得重复购买。

财务管理制度应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虚报假账。凡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予以自动离职处理,并如数追回相关款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茂南区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合法合理使用资金,杜绝奢侈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以及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办公室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按照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全局收支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局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分析财务活动动态;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办公室是局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本局财务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办公室设财务组,配备会计、出纳和资产管理员等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 行政,依法理财,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会计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及办公室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局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调岗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调岗或离职;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局班子指定人员监交;财务人员短期离岗,由局班子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九条 财务人员职责

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1.对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收支分析,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4.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月末结账时,应当对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存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1.依据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收入核算管理

本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规定,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禁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支出管理规定,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需支出费用时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可开支,做到事前有请示、报销有依据,事前没有提出申请的不予报销。

确因事情紧急或其他原因无法书面申请的,可以电话请示同意后实施,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用款计划的审批:收支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需支出的所有用款计划由局长审批;收支不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的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支出的所有用款计划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批。

具体用款计划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收支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用款计划申请审批流程:

①经办人填写《计划用款申请表》,附上相关申请材料→②收支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的股室开支的常规性支出费用,报销时由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支出审批表》,附上《用款计划申请表》及合法的原始凭证,经该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办公室出纳初审、会计复核,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后,报分管该股室的领导签署后送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2.由各股室牵头承办需由局统一列支的特殊开支费用,报销时由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支出审批表》,附上《用款计划申请表》及合法的原始凭证,经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办公室出纳初审、会计复核,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后,报分管该股室的领导签署后送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3.重要或金额重大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为确保开支公开、透明,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收支不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的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报销审批程序:

经批准后由各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支的所有费用,报销时由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支出审批表》,附上《用款计划申请表》及合法的原始凭证,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该单位财务初审,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后,报分管该单位的领导直接审批。

局属企业单位的报销审批程序:

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的各局属企业单位开支的所有费用,报销时由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支出审批表》,附上《用款计划申请表》及合法的原始凭证,由该企业财务初审,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后,由该企业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

公务用车维修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到定点的修理厂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前,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在报销费用时作为附件附上。

第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

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出差费用严格按照茂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南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确需向单位借款的,按路程、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借款额、填写借款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并报局长同意后方可借款;

出差人员归来,应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项;逾期报销须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办公室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会议费管理

会议召开场所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中标单位,会议开支以“精简、节约”为原则;

局内部会议原则上不发补助、不开餐;

全区性财政工作会议或承办上级大型会议,由办公室协同相关股室按上级和我区规定的标准作出会议费预算,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费用由局统一列支;会议一般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餐费标准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内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不发伙食补助。

第十九条 接待费管理

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的接待工作原则上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具体承办,特别情况经局长同意可特殊处理;

对口接待原则。上级领导或兄弟县财政局领导的接待由局领导和办公室负责;对口业务工作联系需接待的,原则上由局对口股室接待,但须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前报告,经局长批准后才能接待;凡未经批准的接待,其费用不予报销;

接待费用标准。严格按照《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办公室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南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建立清单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办公支出经费管理

从总额上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禁止浪费;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日用品等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进行采购。采购前实行事前申请制度,填制《计划用款申请表》和《资产购置呈批表》或《拟采购物品清单》,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提高能源、水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资产是指本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出台专门的资产管理规定。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统一记账,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及条码化账卡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以合理、节约、有效为原则,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款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员及时编制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入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发生资产的调入、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时,及时报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各项资金的总额;

局按照资金性质,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收支要按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对账。如产生未达账项,应及时主动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和调整,保证双方账户余额一致;

加强支票管理。支票一律记上名称,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的支票必须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的支票和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除茂名市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茂名市茂南区财政局信息和培训中心外,其他股室不得另行开设属于局有权支配使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原则,并与公务卡改革衔接,能够以公务卡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工作过程中必须细心严密,确保现金安全。提取备用金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备用金提取审批表》送局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不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其他支出报销,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一般不用现金报账,零星支出等特殊情况确须支付现金的,出纳员应根据经复核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表支付现金,不得以未经审批的单据支付款项,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准凭“白头单”报销和“白条”抵库;

出纳员应按时逐日逐笔登记现金出纳账,核对银行存款账,不得汇总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提取备用金,库存现金应按规定存储,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库存限额;

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采购零星办公用品和其他工作需要需预借现金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内部借款审批表》,经主办股室负责人审签,呈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借款使用后,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个人一律不准因私借用公款,公款不得私存。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财务计划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为使局领导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掌握财务动态,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局办公室财务组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及收入支出情况分析报局长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阅。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对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如发现重大或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和局长;

单位财务实行内部监督制度,由局监督检查股负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审查、监督;

局办公室财务组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部门及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按照要求向检查部门提供有关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局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

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局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局机关的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好经费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活动状况,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建立会计预算、决算制度,会同局办公室按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做好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账实。

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

配合局办公室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局机关各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并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在局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员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根据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拨款。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局机关经费的报销支付和各项费用发放工作。

按照人事部门核定工资,及时办理单位职工工资的增减。

按时足额缴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认真做好单位收入解缴、非税收入备查账登记,非税票据记账联装订归档。

负责网上银行或财政大平台支付转账录入工作。

负责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分类整理,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传递。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 局机关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复审。经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后的凭证,由局办公室按规定金额和程序报局领导签字审批。

财务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的,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支出审批签字流程:经办人→初审→复审→审批→支付。

经费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局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员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人员及其权限。

单笔支出金额在**元以下的支出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单笔支出金额在**元至1万元的支出事项,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涉及考试、评审等有关考务费、劳务费支出事项的,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依规支付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局机关职工因公借款须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报经审批人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办理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局办公室应定期对借款事项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一条 审批人员的责任。

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初审、复审、审批人对其审核签批事项负责;会计人员对其受理的会计事项负责;验收人员对其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等负责。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最初书面证明,也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发票专用章。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 局机关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在新增或变动时,其格式由各科室负责设计,同局办公室会签。

第十五条 各种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

支出类单据

1.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等机关监制的合法正规票据,内容填制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并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

其中:购置办公用品应附清单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培训费应附培训文件;设备及房屋维修应附修理费用清单和审批验收手续;房屋大型维修还需附工程预决算、招标、审计等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应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按规定需要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制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审批单”,并将各种原始单据作为附件。出差审批程序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市人社局《转发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单据不全不予报销。

3.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四单”不齐全不予报销。接待标准等按《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执行。

4.各种借款,必须有借款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写明用途及大小写金额、借款人姓名。各种借条严禁白条充当。结算借款时,按规定填写报销金额、退回金额、补付金额,并由结算人员、资金管理员签章,开具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5.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须按各科室与局办公室会签的格式,各项目填写完整。

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类票据

1.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保管,收款人签字领用。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大头小尾收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管,不得撕毁。

2.单位收到的各种款项都必须开具收据,开具的收据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金额不得涂改,并加盖局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章。收据采用一式三联。发生退款时,要收回收据,经有关人员审批签章,退款人签名后方可办理。

银行结算凭证类

局机关使用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员向开户行购用,并严格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各银行往来结算凭证、交拨款凭证,由资金管理员负责取回,并转有关科室对其用途、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准后,财务入账。凡需拒付银行托收款项,由有关科室提出拒付理由,并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办理拒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保管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文件批准的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对附件较多的原始凭证,可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单独装订。

第十七条 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认真、公正,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要求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时要在更正处加盖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用途等相关内容。如果确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有关人员签名证明后办理。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对填写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严重违法的会计事项,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验收人等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

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单位现金存放在专用密码保险柜中,资金管理员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泄露。

资金管理员请假或其他缘由不能到岗的,需提前按规定办理严格的现金交接手续,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履行资金管理员同等职责。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现金限额使用现金,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

单位收费现金要及时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资金管理员认真做好现金收支记录,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账目核对。

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按照规定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银行结算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严格履行网上银行录入、复核程序,严禁一人操作。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目标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单位经费,保证日常工作需要,防止财产物资积压、浪费和损失,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凳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各科室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

1.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不分资产来源、不论外购、调拨、外赠、自制都要计价入账,确保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完整。

2.办公室资产管理人负责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台账,按种类登记固定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或个人在财政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

1.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购置手续。

2.固定资产申购报告内容应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来源、用途、安放地点和使用人员,并研究可否代用、借用、租用,分析预计使用后的效果。请购科室负责人和主要提案人要在报告上签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时要切实检查工程和设备的质量,并对其验收负责。

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掌管单位固定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

1.固定资产的调入与调出,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未办理转移不得调拨。

2.凡因达到使用年限或遭意外损害,致使固定资产无法修复,改变或失去应有的功能,经鉴定后允许申请报废的,由归口管理科室或部门申请,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局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清查

1.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实物。

2.固定资产零星维修。计算机相关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负责。设备改造提出申请后,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3.固定资产的清查,按局机关《财产清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资的管理

局机关物资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消耗材料、水电维修材料、日常建筑维修材料、各种设备修理用配件,计算机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

由于局机关物资较少,消耗较快,财务上不进行“材料”账核算。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物资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各科室采购物资,必须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采购手续。库存的物资要根据日常消耗,制定出储备定额,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避免积压浪费,占用资金。

第八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局机关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均列入财产清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每年年终会计决算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全面资产清查。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局部清查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各职能科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与方法。

年终清查在每年12月1日后至25日前进行。不定期或临时局部财产清查,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对财产不同的物资形态要采取不同清查方法。

1.实物的清查。各种实物清查要按清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重复或遗漏。在盘点时首先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然后再盘点数量并检查其质量。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等实物,对于数量能够点清的实物采取逐一清点计数方法确定数量。

2.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库存各种有价证券。

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清查,由清查人员会同出纳会计,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实地盘点库存数额,当场核实金额。不得以白条、借条等抵充现金。

各种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出纳会计的银行日记账与各银行的对账单相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3.债权债务的清查。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清查人员可根据财务账簿记录,采取送、寄对账单逐一核实。对账单送交对方一式二份,一份对方留存,一份由对方对账并将对账结果注明后退回。

第二十七条 清查结果的处理。按照清查结果,如出现不符,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账户数据备份光盘、收据存根、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及时装订成册立卷;会计账簿在年度结账后,及时打印装订成册;会计报表按照月报、季报、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等,及时打印装订。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按期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定期移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纸质会计档案按年立卷,存专柜保管;数据备份等电子档案,按月备份,年终刻盘存档。

第三十二条 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会计档案查阅簿》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会计档案借用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局会计核算中心提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请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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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办公经费,保证机关正常开支,根据上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两统两分”的原则,即统一管理、分类记账、分级把关、统一审批。凡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一律纳入机关账户,由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类记账,区别资金性质用途分别支出,按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分级把关,最后由局领导统一签批。

二、审批程序

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财务人员票据审核,主任把关,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属专项开支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把关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批;属于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开支或非正常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借款规定

因公外出借款,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四、经费开支

差旅费开支

严格因公外出告知报告程序。局长外出要告知办公室;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要报告局长;科长外出要报告主管局长;副科长、科员外出要报告科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否则机关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特殊情况,事后要主动汇报。国内出差需乘飞机者,须经局长批准。

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机关购置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列出计划,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把关,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大项物品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各科室未经批准自行购买办公用品,财务一律不予报销。所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交保管人员查收后,双方在购置发票和入库清单上签字,按审批程序报账。严格办公用品发放领用制度。建立实物库存账,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签字手续,每半年清仓查库一次,并公布办公用品购置、发放情况。

文印费开支

各科室起的文稿原则上由起草科室自己打印,特急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打字员帮助或外出打印。复印资料须在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方可到复印室复印。

招待费开支

机关一切公务接待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经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对口陪餐、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安排。凡未经批准自行接待的,办公室一律不负责结算。

电话费开支

本着“节约开支,不影响工作”的原则,根据工作业务量的大小,核实各科室的话费定额。节余留用,超支自负。机关所有办公电话话费结算,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宅电话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机关车辆费用支出

1、车辆在市内实行定点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卡,实行“三联单”,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司机和加油站三方签字,每月累计耗油,由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结账。单车耗油量每月公布一次。

2、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3、车辆维修: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报1000元以下的小修须报主管局长审批。车辆大修必须由修理厂做出预算,报局长研究批准。汽车维修费发票连同用料清单,由修车方和司机签字,经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后,再按程序审批。

其他开支

1、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本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按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慰问品,并组织有关人员表示慰问。

物业管理

1、基建维修。投资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凡投资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装修项目,先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施工。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等大项开支,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者,签定合同,按合同办理。

2、国有资产的出租、转移、变卖处理,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按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3、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对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彩电、音响固定资产,逐人逐室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帐,帐物相符。对给各房间配备的办公用品,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由使用人签字,谁使用谁负责,行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丢失由使用人赔偿。

五、财务预算和财务公开

每年年初、年末,办公室财务人员要编制出全年的财务预、决算表,并定期写出财务分析报送有关领导。为使局领导及时了解机关财务收支状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实行机关财务月报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每月初将上月经费支出情况报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通报一次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按指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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