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本标准替代《爆破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 ——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 ——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 ——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722-2003——GB6722-86爆 破 安 全 规 程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3.10 浅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3.11 深孔爆破deep-hole blasting炮孔直径大于50mm,深度大于5m的爆破作业。3.12复杂环境爆破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development blasting;heading blast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3.14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石的作业。3.15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石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3.17 高温岩石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rockmass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3.18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9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20 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3.21 单段爆破药量 amount of explosives shot per delay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3.22 拆除爆破 demolition blasting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的作业。3.23 聚能爆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3.24 金属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利用炸药爆炸能量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3.25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3.26 地震勘探爆破 seismic blasting;seismic prospecting blasting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3.27 煤矿许用炸药 permitted explosives in coalmine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3.28 现场混制炸药 on-site mixed explosive将炸药的不同组份分别储存在混装炸药车的不同容器中运至爆破现场,再将各组份混合成可流动的炸药,并通过输送螺旋或泵送入炮孔中的作业。3.29 预装药 precharge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 blasting supplies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3.31 起爆方法 method of initiation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3.32 起爆网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3.33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3.34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3.35 质点振动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3.36 振动频率 vibration frequency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3.37 主振频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3.38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4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4-1。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筑物、设施; ——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筑物、设施; ——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4.2 爆破作业单位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4.2.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从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的设计和施工。4.2.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岩石爆破、拆除爆破与特种爆破。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4.2.4因合法的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4.2.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4.2.6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並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4.2.7 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扣押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2.8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职责4.2.8.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4.2.8.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4.2.8.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4.2.8.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4.2.8.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4.2.8.6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4.2.9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依法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4.2.10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4.3 爆破从业人员4.3.1 一般规定4.3.1.1爆破从业人员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4.3.1.2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不得以个人许可证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4.3.1.3爆破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并不准在其他爆破作业单位兼职。4.3.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高级和中级人员作业范围分岩土爆破、拆除爆破和特种爆破。高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级别和作业范围实施爆破作业;初级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工作。4.3.1.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4.3.2 爆破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4.3.2.1爆破作业单位的领导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其职责是:——主持制定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从业人员的资质,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行业培训考核;——监督爆破从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3.2.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3.2.3爆破段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4.3.2.4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3.2.5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4.3.2.6 安全员的职责:——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4.3.2.7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4.3.2.8 爆破器材押运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4.3.2.9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清库核帐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4.4.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4.4.2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应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4.4.3担任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通过国家爆破行业协会的任教资格审查,应具备相应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5.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5.1一般规定5.1.1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5.1.2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5.1.3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5.1.4从事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5.2 爆破设计5.2.1 设计依据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间筑物配筋图;——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剑筑物受损状况;——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5.2.1.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所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5.2.2 设计文件5.2.2.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5.2.2.3爆破实施后应为爆破技术设计补充爆破效果评价,构成完整的工程文件。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5.2.3 技术设计内容5.2.3.1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5.2.3.2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5.2.4 施工组织设计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5.2.4.3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A、B级爆破工程设计及在城区、名胜风景区、距重要设施500m范围申请设计审批时,应如实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爆破技术设计;——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及附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5.2.5.3 C、D级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应经具有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当地审批公安机关备案。5.2.5.4 岩土爆破工程的标准爆破技术设计,由本单位具有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总药量达到A、B级,应报当地负责设计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5.2.5.5 其他不纳入分级管理的爆破技术设计,应经具有相应作业范围的施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5.2.5.6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5.2.5.7设计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5.3 安全评估5.3.1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安全评估;5.3.2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5.3.3爆破安全评估的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5.3.6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5.4 安全监理5.4.1 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5.4.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设立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监理证。5.4.3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爆破项目设计、安全评估、批准程序的合法性;——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5.4.4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4.5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5.4.6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安全评估及审批通过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5.4.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5.4.8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总结。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6.1 爆破作业环境6.1.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6.1.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3-14规定的;——爆破可能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6.1.3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6.1.4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并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6.1.6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6.1.7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钻残孔。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6.2.1 施工组织6.2.1.1 A级、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6.2.1.2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6.2.2 施工公告6.2.2.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6.2.2.2装药前1天~3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6.2.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6.2.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6.2.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6.2.2.6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6.2.3.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6.2.3.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2.4 通讯联络6.2.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6.2.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6.2.5.1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6.2.5.2 凡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6.2.5.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6.3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6.3.1 一般规定6.3.1.1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6.3.1.2 重要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6.3.1.3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6.3.1.4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6.3.1.5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6.3.2.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6.3.2.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检测及试验项目应包括:——炸药的`殉爆距离;——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6.3.2.4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6.3.3 起爆器材加工6.3.3.1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应避免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的存在。6.3.3.3 当采用孔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迟时间。6.3.3.4导爆索分割应使用锋利刀具切割,不应使用剪刀剪切。6.3.4 起爆方法6.3.4.1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6.3.4.2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6.3.4.3 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和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6.3.4.8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6.3.4.9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6.4 起爆网路6.4.1 一般规定6.4.1.1 多药包起爆应联结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电子雷管网路起爆。6.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在预警讯号发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6.4.1.4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6.4.1.5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6.4.1.6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6.4.1.7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6.4.2 电力起爆网路6.4.2.1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6.4.2.2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6.4.2.3电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6.4.2.4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普通电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6.4.2.5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6.4.2.6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6.4.3 导爆管起爆网路6.4.3.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6.4.3.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6.4.3.3 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6.4.3.4 采用地表延迟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别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间距大于20m。6.4.4 导爆索起爆网路6.4.4.1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6.4.4.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6.4.4.3联结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或土袋。6.4.5电子雷管起爆网路6.4.5.1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遵守6.4.2的有关规定。6.4.5.2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6.4.5.3电子雷管装药前应采用专用仪器检测,并进行注册和编号;6.4.5.4根据说明书要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6.4.5.5子网路连接后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检测;6.4.5.6根据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形成主网路,并通过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6.4.6 混合起爆网路6.4.6.1 大型起爆网路中可以同时使用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和导爆索组成的混合起爆网路。6.4.6.2 混合网路中导爆索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6.4.6.3 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垂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6.4.7 起爆网路试验6.4.7.1硐室爆破和其他A级、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6.4.7.2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6.4.7.3大型导爆索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试验,应按设计连接起爆或至少选一组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6.4.8 起爆网路检查6.4.8.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6.4.8.2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连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6.4.8.3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6.5 装药6.5.1 一般规定6.5.1.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6.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6.5.1.3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6.5.1.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6.5.1.5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6.5.1.6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6.5.1.7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6.5.1.8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6.5.1.9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6.5.1.10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6.5.1.11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6.5.2 人工装药6.5.2.1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8.6.4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6.5.2.2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6.5.2.3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6.5.2.4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6.5.2.5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6.5.3 装药机械6.5.3.1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5Ω;——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6.5.3.2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应具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自动停车等功能。6.5.3.3 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除符合6.5.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并不应与壳体相摩擦。6.5.3.4 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105?。6.5.3.5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许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6.5.4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6.5.4.1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并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小于2#粉状乳化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6.5.4.2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Pa的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在锤重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每年至少检测一次。6.5.4.3压气装药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装药器符合6.5.3.4的规定;——现场装药空气相对湿度不小于80%;——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大于6×105Pa;——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6.5.5 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6.5.5.1 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应经安全验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6.5.5.2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6.5.5.3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6.5.5.4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6.5.5.5混装炸药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6.5.5.6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并按设计要求装入炮孔内。6.5.5.7混装炸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坏、刮坏、碰坏爆破器材。6.5.5.8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6.5.5.9混装炸药车装药前,应对前排炮孔的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进行逐孔校核,设计参数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设计后再进行装药。6.5.5.10采用输药软管方式输送混装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输药软管。6.5.5.11 装药过程中发现漏药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6.5.5.12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6.5.5.13混装乳化炸药装药完毕10min后,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6.5.5.14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应将软管中剩余炸药装入炮孔中,装药完毕将软管内残留炸药清理干净。6.5.5.15现场混制装填炸药时,炮孔内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起爆器材的性能除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耐水、耐油、耐温、耐拉等现场作业要求;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6.5.5.16孔底起爆时,起爆药包应离开孔底一定距离。6.5.6 预装药6.5.6.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6.5.6.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人预装药爆区。6.5.6.3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6.5.6.4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6.5.6.5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6.5.6.6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6.5.6.7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连接起爆网路。6.6 填塞6.6.1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6.6.2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6.6.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6.6.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6.6.5不应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6.6.6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其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6.6.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6.6.8.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6.6.9深孔机械填塞6.6.9.1 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6.6.9.2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6.7 爆破警戒和信号6.7.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6.7.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6.7.3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6.7.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6.7.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6.7.6 信号6.7.6.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6.7.6.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并经指挥长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6.7.6.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指挥长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6.7.6.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6.8爆后检查6.8.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6.8.1.1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6.8.1.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6.8.1.3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6.8.1.4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现场检查。6.8.1.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6.8.2 爆后检查6.8.2.1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筑物安全情况。6.8.3 检查人员6.8.3.1 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6.8.3.2 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6.8.4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6.8.4.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6.8.4.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6.8.4.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6.8.4.4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6.9 盲炮处理6.9.1 一般规定6.9.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6.9.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9.1.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6.9.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6.9.1.5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6.9.1.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6.9.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6.9.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6.9.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再加上封泥起爆;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6.9.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6.9.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6.9.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6.9.3.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6.9.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6.9.3.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6.9.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6.9.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6.9.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6.9.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6.9.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6.9.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6.9.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6.9.6 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6.9.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6.9.6.2 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6.9.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6.9.6.4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6.9.7 其他盲炮处理6.9.7.1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6.9.7.2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6.9.7.3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6.9.7.4 凡本节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6.10 爆破效应监测6.10.1 A、B级爆破、重要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6.10.2监测项目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6.10.3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6.10.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6.10.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6.10.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6.11 爆破总结6.1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6.11.2爆破总结应包括:——设计方案和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6.11.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7 露天爆破7.1 一般规定7.1.1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7.1.2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7.1.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7.1.4 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路。7.1.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7.1.6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实施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7.1.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以确定是否有硐室盲炮。7.1.8当怀疑有盲炮时,应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7.1.9 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7.2 深孔爆破7.2.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7.2.2 深孔验收标准:孔深允许误差±0.2m,间排距允许误差±0.2m,偏斜度允许误差2%;发现不合格钻孔应及时处理,未达验收标准不得装药。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爆破要求。7.2.4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7.2.5台阶爆破初期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爆破形成台阶,如需进行双层或多层同时爆破,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7.2.6 装药过程中炮孔可容纳药量与设计装药量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校核处理。7.2.7装药过程中出现堵塞等现象时,应停止装药并及时疏通。如已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不应强行疏通,应注意保护好雷管或起爆药包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7.2.8 装药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填塞作业。7.2.9高台阶抛掷爆破应与预裂爆破结合使用。7.2.10深孔爆破使用空气间隔器时,应确保空气间隔器的使用环境与要求相匹配;使用前应进行空气间隔器充气速度测试和抗静负荷试验;使用时不应损伤空气间隔器外层防护层。7.3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7.3.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7.3.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得超过1.5%。7.3.3 布置在同一控制面上的预裂孔,宜用导爆索网路同时起爆,如同时起爆药量超过安全允许药量时,也可分段起爆。7.3.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钻孔轴线,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或采取定位措施。7.3.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孔应按设计进行填塞。7.3.6 预裂爆破孔与相邻主爆破孔或缓冲爆破孔起爆时差应不小于75ms。7.4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7.4.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7.4.2 爆破孔深一般应限制在20m之内。7.4.3 应采用毫秒延期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7.4.4 填塞长度应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7.4.5 起爆网路连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7.4.6 应设立指挥部。7.4.7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6.10有关规定执行外,对C级及其以下级别的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如认为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损伤,应作相应有害效应监测。7.5 浅孔爆破7.5.1 露天浅孔开挖应采用台阶法爆破。7.5.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填塞长度和警戒范围。7.5.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7.5.4采用浅孔爆破平整场地时,应尽量使爆破方向指向一个临空面,并避免指向重要建筑物。7.5.5破碎大块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控制在150g/m3以内,应采用齐发爆破或短延时毫秒爆破。7.6保护层开挖爆破7.6.1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按要求控制单段爆破药量、一次爆破总装药量和起爆排数。7.6.2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开挖,应优先采用预留保护层的开挖方法。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度,应由设计或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台阶爆破钻孔不应钻入预留的保护层内。7.6.3 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根据施工条件在下列方法中选取,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水平预裂爆破+水平孔台阶爆破法;——水平预裂爆破+上部竖直浅孔台阶爆破法;——岩石较软或较坚硬,选用水平光面爆破+水平孔台阶爆破法;——孔底加柔性或复合垫层的台阶爆破法。7.6.4保护层开挖爆破方法,应经过试验验证后才能大规模实施,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式,钻孔均不应钻入建基面。7.7 冻土爆破7.7.1 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爆破器材。7.7.2 冻土爆破施工前,应进行冻土温度测定,通过试爆确定爆破参数;当冻土温度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冻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变化及时调整爆破参数。7.7.3 采用现场加工聚能药包在冻土凿孔时,应制订安全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7.8 硐室爆破7.8.1 承担硐室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范围。爆破作业单位应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实践。技术负责人应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或施工负责人的经历。7.8.2 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除执行第4、第5、第6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问题:——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入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安全问题。7.8.3在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组织,临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其他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按6.2.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7.8.4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小于1.5×1.8m2,小井不小于1m2,一般平硐坡度应≤1%;掘进工程完成后,应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共同验收,主要验收标准为:---硐内清洁无杂物,不残存爆破器材、爆渣和金属物;---硐顶硐壁无浮石,支护地段稳固;---硐内无积水,渗漏时药室硐应设防水棚和排水沟;---药室容积不小于设计要求,中心坐标误差不超过±30cm;---硐内杂散电流不大于30mA。7.8.5装药前应根据开挖工程验收结果及实测最小抵抗线大小,调整爆破设计并按洞口做出施工分解图,图中应标明每个洞口内各药室的装药量、装药部位、起爆体雷管段别和安装位置及编号,填塞段位置及填塞料数量,该洞内所需起爆器材、电线、线槽等的总量。7.8.6 硐室爆破起爆体由熟练的爆破员在专门场所加工、存放,重量不应超过20kg,外包装应用木箱,内衬作防水包装;应在包装箱上写明导洞号、药室号、雷管段别、电阻值。起爆箱内的雷管和导爆索结应固定在木箱内。起爆体运输、安装应由2名熟练的爆破员操作,并作安装记录。7.8.7装药应由爆破员在工作面操作或指挥,严格按设计分解图规定的数量整齐紧密码放。7.8.8装药时可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灯应加保护网,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电灯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电雷管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可改为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7.8.9每个药室装药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记录装药和起爆网路连接情况,然后才允许进行填塞作业。填塞时应保护好硐内敷设的起爆网路。7.8.10硐室爆破填塞工作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在工作面指挥,应用开挖石渣作填塞料,填塞应整齐、严密,不得有空顶,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填塞长度。硐内有水时应在硐底留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填塞过程应检查质量,填塞完成后应验收、记录。7.8.11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并作网路试验。敷设起爆网路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和熟练爆破工实施,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网,连网应双人作业,一人操作,另一人监督、测量、记录,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电爆网路应设中间开关。7.8.12起爆站应配置良好的通讯设备,起爆站长负责站内工作,从连网工作开始,站长应安排专人对起爆站看管。7.8.13爆后检查除应遵守6.8的规定外,还应在清挖爆破岩渣时派专人跟班巡查有无疑似盲炮,发现疑似盲炮的迹象,应立即停止清挖并设置警戒区,报告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排查处理。在排查处理期间禁止一切爆破作业。7.8.14 重大硐室爆破工程应安排现场小型试验爆破,并根据试验结果修改爆破设计。7.8.15 硐室爆破结束后均应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除了6.11的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8 地下爆破8.1 一般规定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8.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8.1.3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8.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 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志,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8.1.6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8.1.7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水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研究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8.1.8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邦、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8.1.10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8.2 井巷掘进爆破8.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8.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8.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8.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安全范围之外。8.2.6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8.2.7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押运爆破器材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8.2.8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完好的柔性电线或电缆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8.2.9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8.2.10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8.2.11用冻结法施工竖井井筒,冻结段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8.2.12 人工冻土爆破应采取措施确保冻结管安全。爆破前书面通知冻结站停止盐水循环;爆破后与冻结站人员一起下井检查,确认冻结管无损坏时,方可恢复盐水循环。在后续出渣和钻孔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井帮,发现有出水或出现黄色水迹,应立即通知冻结站,关闭有关冻结管并检查。8.2.13用反井法掘进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8.2.14桩井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桩井掘进爆破,应遵守井巷掘进爆破的有关规定。——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控制振动的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爆后应修整井壁并及时清渣。8.3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8.3.1 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应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应超过8m。8.3.2 大跨度硐室边墙、顶板及硐群交汇部位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8.3.3 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应采用浅孔爆破法。8.3.4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开挖顺序进行,爆破时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监控爆破对本硐室及相邻硐室的影响。8.4 地下采场爆破8.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8.4.2 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建立通往爆区井巷的良好通行条件和装药现场的作业条件,必要时在适当位置建立防冲击波阻波墙;——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现场划定爆破危险区,并在通往爆破危险区的所有井巷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列出深孔编号,废孔应作出明显标志。8.4.3 地下深孔爆破作业,应遵守7.2和7.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遇有装药故障,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连接完成、并经现场爆破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响和损坏起爆网路。8.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8.5溜井堵塞处理8.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8.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8.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应经过火箭弹使用技术的专门培训;——堵塞处不稳定时,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堵塞物一次未处理完,当班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8.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振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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