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 效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适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 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 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 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 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 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处行业、地域等情况,可以直 接选用国家、省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 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 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 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 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 的, 按计薪日折算,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 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 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 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 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 制度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 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 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 工形式应注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 要求进行用工备案。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 各自的义务。 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专业培训、服务期、竞业限 制、补充保险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 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 履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 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规 章制度告知新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 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 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 内容、 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 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订立《续订劳 动合同协议》 ,与原劳动合同 共同保存 ;也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 变更协议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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