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概念的明确性和定义
国际学术界对租赁财产的定义主要见于苏迪尔·阿曼波和T·M·克拉克在上世纪后期的相关著作中,并不能完全解释该行业的当代实践。40年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经营实践中不断摸索,吸收国际先进的融资租赁理念和方法,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实现了经营形式和经营模式的跨越式发展,加深了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认识,对租赁物的相关定义提出了新的要求。纵观国际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发达经济体融资租赁标的的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实践,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和会计的角度梳理融资租赁的定义,总结其核心本质,建立融资租赁标的的概念体系,以促进租赁标的的拓展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概念系统
苏迪尔·阿玛博曾经总结了融资租赁的五个组成部分及其目的:
1.市场:开展商业活动
2.会计:向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报告商业/经济事实
3.税收:收税并影响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政策
4.法律:争议解决
5.监管: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监管
在这五个组成部分中,有三个组成部分由于其功能目的,需要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进行界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组织、会计组织和监管部门都对标的物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1、法律维度
世界上相对发达的租赁市场主要由两大法系组成——海商法体系和民法体系。
海商法体系的代表——美国关于租赁的细则: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融资租赁中的货物是指符合租赁合同要求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附加物,但不包括货币、单据、票据、账簿、动产合同、一般无形资产和包括未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在内的矿产。
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关于租赁的法律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租赁合同分为货物租赁合同和劳务租赁合同两种。具体分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和家具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农村土地的租赁;雇佣是劳动或服务的租赁;牲畜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牲畜产品的租赁。承包、承包为完成某一工程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材料由项目定制方提供的,也是租赁;国有、区、乡、事业单位的财产租赁,适用特别规定。
另外,在财产租赁规定上,各种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租赁物。同时,还有关于将收到的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规定。
国际法律定义对租赁物的类别没有严格要求,我国也是如此。但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来看,法律从两个角度考虑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界定:一是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损害利益;第二,明确的定义有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主要是避免产权纠纷。
从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来看,融资租赁标的物纠纷主要涉及资格、所有权和一致性问题,而法院主要依据《物权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租赁合同法。同时,法官对融资租赁纠纷有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返还的融资租赁标的物按照约定或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使用后,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表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确定,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关系到交易各方的权益。
从实际纠纷案例来看:
案例一:在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租人没有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即称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案,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名义买受人和出租人,不享有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建筑,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被称为“承租人”,但实际上不可能与其自有房地产有租赁关系。虽然融资租赁关系被否定,但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案例二:在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物权因查封等原因消灭时,该交易只有融资而没有融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装修材料”,在交付和装修后依附于房地产,成为房地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丧失其作为独立客体的资格。简而言之,法院认为,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根据合同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因此,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当具有适合租赁的特征,即合同到期时有可能返还原物。最后法院认定原被告是贷款关系。
与前述案件类似,中国对外贸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京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的部分标的物在物权法中难以称为“独立客体”,不能单独转让。法院认为,标的物不符合《物权法》关于标的物转让的规定,也不符合回租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要求。外贸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满足“融资”、“融物”的要求。因此,在法律关系上不能将其视为回租融资租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
案例三:出租人仅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书面或书证审查,但融资租赁标的物实际不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必须知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存在,并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有足够的了解,而承租人则声称在签订合同时涉及的并不是自己的融资租赁合同。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仅符合“融资”的要求,但不存在“融物”的内容,故按企业之间的贷款关系处理。
案例四:融资金额与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不相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可能被否定
原告江苏永高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凤凰山别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金融租赁合同》和《销售合同》均约定转让的计算机设备价值为627.7918万元,原告永高公司支付了货款。因此,法院认为,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存在问题,即售后回租的合同关系被法院否定,承租人没有向出租人出售融资租赁标的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私人借贷关系。
在实践中,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特别是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应与购买价格一致,否则,融资租赁中的出售可能被怀疑为不平等交易,并被法院否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作为确定法律关系的考量因素,其实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高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以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不足以保障出租人的物权,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案例五: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有争议且未交付完毕的,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宜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盛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之前,承租人已将融资租赁标的物出售给第三方,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订交接清单完成交付,故法院认定出租人未善意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交接清单,完成交付,出租人也难以善意取得所有权。根据一般理论,修改后的占有交付方式不符合转移占有和交付权利的外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最高人民法院仅说明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简单交付和指示交付,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前述理论观点。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标准是不同的。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一般标准是:确定性、客观性和具体性;租赁物的价值相当于租赁物的转让价格,即融资金额,差额不能太大;租赁物所有权可以转移的可能性。
因此,考虑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价值确定和可回收性,法律维度上的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应为所有权明确、价值公允、可回收的不动产。
明确所有权是为了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占有和处分,保护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物权;公允价值是为了保证融资租赁交易的真实性,融资租赁标的的价值确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能以较低的价值高估;可返还性是以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间的可返还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使用后符合国家规定。
2.监管维度
监管规模的整体控制,在于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的平衡。美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成熟,法律体系完善,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是开放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普通的商业服务,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大多数租赁公司,包括有厂家背景和独立背景的租赁公司,都被视为普通工商企业。对于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并表监管模式,并纳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租赁物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各国自行选择中央登记制度和地方登记制度,债权人申请登记,大致公示相关交易的状况,不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我国融资租赁业长期以来分别由银监会和商业部门监管,两类公司对租赁对象的监管标准不同。根据原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金融租赁交易的金融租赁标的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是一个会计概念,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12个月以上,在价值上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仪器和工具。该条例不包括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和在建工程,但其他条例为行业创新试点留出了空。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开展所有权明确、真实存在、有创收能力的融资租赁业务。第十九条规定,回售的标的物应当是能够发挥经济功能并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第二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接受承租人无权处分、已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所有权有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与此同时,目前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滞后于行业创新的实践。一是固定资产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限制了融资租赁公司以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为租赁标的物的相关产业的扩张,如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等产业。第二,目前融资租赁对象的界定已经落后于发展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的形势。新形势下,消费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C端消费带来了大量的金融服务需求,以创收权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新的融资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首先应当统一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监管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属于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也要趋同。其次,监管标准应支持行业创新实践。因此,从风险防控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要求出发,从监管维度来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为对承租人具有明确所有权和使用价值的财产。
3.会计维度
会计准则并不判断租赁标的物的适当性,而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租赁标的物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的权利义务归属以及对租赁标的物的对价是否公平。
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的没有特别要求,但对不可再生资源和无形资产作了单独规定。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在租赁交易结构中,实际占有是会计的重点。同时,IFRS16要求租金或融资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的公允价值。
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让,也可能不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本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回报,出租人应将该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会计适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适用于油气开采租赁、生物资产租赁和修订后的无形资产租赁。
指引规定,境内外上市企业和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具备计量的条件和基础,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是所有权明确、公允价值的资产。
题材的核心含义
融资租赁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其定义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统一的概念体系。
世界上较早形成的学术定义是由苏迪尔·阿曼波和T·M·克拉克提出的:任何有形的、耐用的财产都可以出租,这已不能完全解释当前行业的创新实践。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研究很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能否作为标的物,以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相关登记制度和权益保护等方面。
40年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借鉴国际同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商业模式的跨越式发展。中国融资理论的相应构建应该解释和引领行业的创新实践。在坚持融资租赁本质特征的前提下,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应深化其内涵,拓展其外延。
结合国际国内经验,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只需要真实、合法、合规即可。“真实存在”是指避免虚构交易,融资租赁标的物必须具有能够证明其存在的凭证或特征,一般根据登记或发票确认。“合法合规”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法规不能明确持有或流通;其次,它不能超出监管规则的范围。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融资租赁的物品范围,但是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交易的物品,如武器、国有产品等,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物品。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应为:所有权明确、公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
1.清晰的所有权
明确所有权是指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租赁标的物真实拥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明确、可分离,可以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被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它可以提供风险载体,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取得和处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2.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它必须具有价值,并且能够公允计量,便于计算交易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保证权利和责任平等,避免虚假套利。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的公允价值是任何商业模式的前提,也是会计和风险计量的基础。
3.它具有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是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在质上是无法比拟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是指标的物具有满足承租人要求的某种功能效用的属性。它在租赁期内应该有使用价值,但在租赁期结束时应该可以归还,使用价值仍然存在。
关于题材分类的讨论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而变化。融资租赁的传统标的物主要是各种设备。自发展以来,个人消费设备等非设备资产,包括设施和无形资产,相继进入融资租赁交易范围。这几类融资租赁对象的交易结构和盈利模式不同,风险顾虑也不同。
1.设备资产
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和辅助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专用设备包括采矿、化工、航空空航空航天、公安消防等。设备是企业的重要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进行增加、更新或振兴。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作为生产设备投入生产,可以产生经营现金流来偿还设备租金。生产设备有明确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其价值可以计量,并有统一的折旧方法。设备可以独立运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同时,出租人可以对设备采取一定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以保护权益。但有些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流动性差,影响残值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实现和回归的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控制目标市场的能力很重要。
2.设施资产
设施一般是指为满足一定需求而建立的一套系统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一般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比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园林建筑。构筑物是具有生活、生产、经营功能的建筑物以外的人工构筑物,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堤坝、运河、水池、水塔等设施,人工养殖设施、地窖、地下管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协助其发挥功能的设施,如电线杆、电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雕塑、纪念碑等。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越来越多地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路、港口和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空设施、铁路干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在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越来越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设施融资业务通常以项目租赁的形式实现,其所有权、评估和资产管理也不同于单一设备租赁。
3.个人消费品
消费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根据需求水平可分为生活资料、开发资料和享受资料,根据使用时间可分为普通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目前租赁业务主要涉及电脑、乘用车等耐用消费品的开发和享受。与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相比,消费性资产不能产生现金流,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对承租人只有使用价值,而标的物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营现金流,租金主要取决于承租人自身的收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评价以及租赁物的回收和处置是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关键。消费品租赁财产独立性强,所有权和使用权容易分离,价值相对较低,风险容易分散,流动性好,便于出租人处置和回收。通过线上线下双向客户获取,借助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手段,筛选承租人,对租赁后的租赁物进行管理,是消费品租赁业务模式的基本特征。目前,消费租赁的类别相对较少,但随着消费升级、技术进步、各种二级市场的发展,以及房屋、汽车等部分大宗消费品租赁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C端消费品租赁市场是无限的。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应满足成本可以计量、收益可以产生的条件。无形资产租赁的主要难点是:价值难以确定,变现波动较大;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融资租赁标的转让和处置困难;租赁物处于非实物状态,出租人不便管理和监督的;租赁物不是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而是必须以项目的形式存在才能创造价值。目前,无形资产租赁仍处于试点发展阶段,范围有限,参与者较少。多采用风险投资租赁业务模式,将租赁债权与公司股权相结合。随着我国“双创新”的发展,无形资产租赁前景可期。
5.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可以具体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持有待售或未来作为农产品收获的生物资产,包括种植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待售库存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牲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目前国内市场涉及生活租赁和厂房租赁。生活租赁包括奶牛和牦牛,植物租赁包括速生林、橡胶林和苗圃。生物资产租赁的难点在于:确认作为租赁对象的种苗、牛羊的数量和价值;题材受自然灾害、疫情影响较大,而我国农业保险还不完善;租赁物业二级市场不发达,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从发展前景来看,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农业经济补偿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农业租赁应该是我国融资租赁的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界。
6.其他资产
随着实体经济需求的多样化,一些符合融资租赁标的所有权清晰、价值可计量等要求的非消耗性资产,如一些通用催化剂、建筑用铝膜板等,也进入了融资租赁的新实践。
案例:催化剂
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对象是石化行业的一般催化剂装置,主要由贵金属组成,价值相对稳定。作为通用设备,在行业内流动性强;催化剂一般在使用中不会被消耗,可以作为一个装置相对独立的存在,在租赁期满后具有可回收性;催化剂单元是石化生产中的核心反应单元,承租方融资需求强。
外壳:铝模板
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是铝模板。铝模板又称建筑用铝合金模板,是继木模板、钢模板之后的新一代模板体系。铝模板按模数设计,专用设备挤压,可根据不同结构尺寸自由组合,拆装方便,通用性和耐久性强,有处置和变现的价值和条件,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基本要求;一次性购买成本大于木模板和钢模板,对于出租方来说是一个值得拓展的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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