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调查令》的适用条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案以后,因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其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证据的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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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的时候,为了更好的进行案件的调查,执法人员会依法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有了调查令就可以依法向要调查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搜寻证据,调查令的作用在案件侦查中显而易见,因此新民事诉讼法也对此有了进一步的修正,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关于

新民事诉讼法调

查令

的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新民事诉讼法调查令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六条【《调查令》的适用条件】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案以后,因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其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证据的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

证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公开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但可以申请法官亲自调查。

需要对于个人调查证据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但可以申请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调查令》的申请】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的编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全称以及具体的被调查人全称、证据形式、待证明的事实或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调查令》申请的审查与签发】

人民法院接到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递交的《调查令申请书》后,应当指派法官及时听取申请人的理由说明。

法官听取申请人的理由说明后,认为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签发《调查令》:

拟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

拟调查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

拟调查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

拟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拟调查的证据明显不为被调查人持有、管理、保存或者控制的;

双方对诉争的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签发《调查令》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签发《调查令》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其它不宜签发《调查令》情形的。

对于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但又不符合签发《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法官亲自调查。

《调查令》的格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以上所述就是关于新民事诉讼法调查令的相关内容,调查令的申请是要视情况而定的,但是被执行人是不能拒绝调查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如果你正涉及这方面的状况,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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