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就是这种犯罪行为不一定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对应尽的义务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的罪名包括暂时拒绝服役罪,遗弃武器装备罪,还有比较常见的遗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等。

一、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是什么?

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内容的不作为。不一定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即告成立。不作为犯罪的罪名包括: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5)丢失枪支不报罪

16)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二、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

②职务、业务上的;

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

④先前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上,真正不作为犯罪其实是很好理解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对这件事情负有相应的义务,不过,法律上同时规定的遗弃罪的话,也确实是给被遗弃的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的。大家简单的来了解一下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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