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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然严厉。

有25省份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中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省份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其中,有5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

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

事实上,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在职公职人员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通报和查处的并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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