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红律师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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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

但是如果借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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