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购买吗?

答:可以,但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供应商通过设立竞争性虚假和虚假履约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报价,采购方从咨询组评估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完成交易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比例多少比较合适?

答:服务项目价格得分占总分的10%到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商品项目的价格得分占总分的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得分占总分的10%-30%。

通过竞争性谈判购买的服务项目能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估?

答:不是,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协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协商确定后,咨询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咨询组是否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明确,所有投标人都符合咨询文件要求,有可能先进入评分阶段,评分完成后再单独协商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

答:不行,先咨询再复习。如果可以在咨询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目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则在咨询结束后,咨询组应要求所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协商确定后,咨询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法律依据是《竞争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

咨询小组中的买方代表不同意评估结果。如果他不签字呢?

答:不同意评审报告的咨询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咨询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关信息。协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审查报告。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项目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提交回应文件后,表示想再补充一遍,好吗?

答: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相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应该作为重点。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可以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过了期限就不行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经过几次竞争性协商,只有一家公司符合要求。可以直接和这一家公司谈判吗?

答:没有!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协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参加竞争性协商的供应商必须有3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于通过竞争性咨询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竞争性咨询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重新启动采购活动。

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多少种方式?

答: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和采购活动;3.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应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项目最终报价一定是三吗?

答:在最终报价之前,没有必要有三个竞争性谈判项目。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两个供应商可以提交最终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我们能谈判供应商报价吗?

答:不是,咨询是针对咨询文件的。在协商过程中,协商小组可以根据协商文件和协商情况,对采购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实质性变更,但协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得变更。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应由买方代表确认。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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