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6省份正式出台了此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

­  与此同时,多地还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拒绝子女“啃老”等在政策法规中体现。

­  多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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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份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

­  本月中旬,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  除了黑龙江,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等多省份已经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天数。

­  这其中,去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今年3月起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  在海南,《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明确,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

­  不久前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  此外,重庆、云南等地也在酝酿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

­  例如,近期对外公布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而在其三审稿中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  资料图 陈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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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强调

“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  记者注意到,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大部分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变。

­  例如,河南规定,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广西明确,独生子女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为了防止政策变为“纸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具体措施为政策落实护航。

­  例如,福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  海南省老龄办相关负责人此前也曾对媒体强调,“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法律依据,符合规定的人群有权依法申请。在制定该政策时,民政部门也征求了人社部门的意见。一旦独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请该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可以依法申请人社及劳动部门介入协调。

­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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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督促员工“常回家看看”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记者梳理各地的法规条例也发现,除了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多地也都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督促措施。

­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则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提出,养老机构有权要求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前往看望,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前往看望。

­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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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受保护 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不!

­  记者发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条例中,都提出了对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及婚姻自由的保护。

­  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  该《办法》强调,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  此外,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也强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  除此之外,该《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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