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22岁的女孩罗某向深圳警方报案称,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

我是在强奸事件发生后去了峰哥的电子厂上班时,才关注到这则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新闻的。受害者经期被强奸,我也是。受害者当时的证据有限,我也是。受害者当时22岁,我20岁。

我觉得受害者比我幸运,因为她身边有那么多人极力支持她报警,讨回公道,讨回正义。

而我呢?

没有一个人,鼓励支持我报警;加上我生性胆小懦弱,没有主见,又生怕被人骂“骚货、婊子”,被人骂“骚浪贱”,被人骂“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人骂“贪钱”,最终没有勇气去拨打报警电话。

我只能独自舔着伤,只能默默地履行着仓库管理员助理的职责。

那是我的第一次啊!

那可是我的第一次啊!

2010年12月24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罗湖区人民法院英明!

获悉一审判决时,我在学校。我也想报警,但是没有人支持,我也苦于没有钱请律师,没有有力的证据,也没有时间,就没有报警!

2011年1月4日,宋山木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刘某的陈述推定上诉人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人渣真是至贱无敌!以为自己有几个臭钱,全天下所有钱没有他多的女人,都会为了钱脱光衣服前仆后继!

2011年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语言威胁及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岁!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激动,称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

我对受害者罗某说的“判4年,太轻了!”表示深深的理解,表示感同身受。太扯淡了!还说是“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如果人渣不被定罪,那就不仅仅是“全中国女人的悲哀!”而且还是“全中国人的悲剧”了。你们这一小撮人想把堂堂大中华变成跟印度一样成为“强奸大国”,让其他国家的女性望而止步、心生畏惧吗?

原来“只要强奸案的受害者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获悉此案的终审判决时,心中确确实实涌起了“报警维权”的念头。

但是,只有我,一个人,在战斗!

我最终还是没有勇气去报警。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了整整七年,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

再说,我手上也已经没有任何证据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所以,到底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作为一名法律业外人士,我不确定。

在此,献上臧克家大师的诗。初中时第一次读到这首诗,我就爱上了它,然后仅仅花了三分钟时间,就能一字不差地背下了:

烙印

生怕回头向过去望

我狡猾的说“人生是个谎”,

痛苦在我的心上打个烙印,

刻刻警醒我这是生活

我不住地抚摩这烙印,

忽然红光上灼起了毒火

火花里迸出一串歌声,

件件唱着生命的不幸。

我从不把苦难向人诉说,

我知道那是一个罪过。

混沌的活着什么也不觉,

既然是谜,就不该把底点破。

我嚼着苦汁营生,

像一条吃巴豆的虫。

把个心提在半空,

连呼吸都觉得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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