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云南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及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智坤教育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云南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及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和抚恤金实现统一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

  家属携带其死亡证、火化证、销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含子女其中一人身份证)到企业退管中心办理。

  具体支付事宜可向当地劳动社保局咨询。

  云南省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补贴

  由于以前处理过云南非因工死亡的事务,因此可以确定的告诉你:针对回答中提到的那个五六十年代的条例,云南省有出台过进一步的文件进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内容大概如下:

  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3)一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是企业已不存在的供养遗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民政最低生活保障。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父母)和未满16岁的子女(含年满16岁后仍在全日制大中专就读的子女)。

  以上规定的具体文件名称记不清了,你可以询问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当地不清楚就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说句题外话:网上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各类回答基本上都是在我的那个百度知道回答之后出现的,只不过每个回答基本都忽略了各省市的特殊情况。据我了解,还是有一定比例的省份针对该条例在不同的时期出过各自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文件的。因此,各位同行如果能看得到这个回答的话,记得以后再给别人解惑答疑时最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细查阅一下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2017年云南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及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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