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WWw.nIUBb.NEt)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

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三,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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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wWW.Niubb.neT)”《公务员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制度,如:“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此外公务员的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而《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一样,甚至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不规范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不但不利于全国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之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都将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将趋于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健全了职位聘任制。《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还详细规定了聘任公务员的程序、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聘任期及争议解决机制等。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简单地描述,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机关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使公务员队伍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和辅助性人才将可以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公务员机关。

第五,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公务员法》的一大创新。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此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判断的,在实际的应用和判定中将有一定的难度,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判定机制。

第六,单独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而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检察官都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当然谈不上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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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大机制即新陈代谢、竞争择优、权益保障、监督约束四大机制。[Www.Niubb.net)这四大机制的健全是通过许多条款的规定来实现的。

一是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制度,注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认真落实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辞去公职和辞退等方面的制度,从而能够保持队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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