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同盟是两个以上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对付共同的敌人,通过缔结盟约而建立的军事合作关系。(WwW.NIuBB.Net]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中、苏、美、英、法等国结成的反法西斯同盟。

中国与朝鲜的军事同盟约定是真的吗?

或许很多人回答是。特别是朝鲜执意拥核后,这种说法更是甚嚣尘上,有些人甚至期待这种所谓的“同盟关系”成为中国政府支持朝鲜核政策的保护。某些人甚至不惜搬出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定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指着条约说其就是中朝之间的盟约。“中国和朝鲜是盟友”的说法,始终得不到国务院外交部的确认,而这种说法却被以讹传讹地广泛流传,这是为啥?或许大多数的人认为朝鲜是咱们的一隅邻邦,中国更是在建国初期就以“抗美援朝”的名义,帮助过朝鲜,数十万将士血洒三千里江山,故而中国和朝鲜是盟友也就变成了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啦。我在这里不去否定这种思路,而是说几个事实,以供大家判断,中朝关系到底是不是盟友关系。

先从盟友这个词说起。百度给盟友的定义是“互相结盟, 为了共同利益或目标形成的朋友”。从这个词就引出结盟这个词,什么叫结盟,毫无疑问这里必有一个盟约。没有盟约谈何结盟,谈何盟友。问题来了,认为中朝是军事同盟关系的拿出来个《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认为这就是中国和朝鲜存在军事同盟关系的铁证。细心一点的人会发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定于1961年,然而在这之前还有一个《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定于1950年,不是咬文嚼字,两个条约之间的“同盟”两字其实有着很重的分量。签定于1950年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实质上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同盟条约,这毋容置疑。然而缺了“同盟”俩字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可以说就是少了这层关系。换而言之,就算中国当时跟其他的西方阵营的任何国家签署以此(“友好”)为名的条约也未尝不可,比如中国和日本就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无非就是少了合作和互助,想必是当时中国的领导人有过这方面的考虑,所以才回避了“同盟”这两个字。

这且不提,再看看签署条约后。中国政府在无数场合表露的都是中国是不结盟国家,如果真有这么个“同盟”存在,岂不是中国政府的虚伪?这当然不是中国政府虚伪,而是这个条约根本不具备“军事同盟”的价值。很多人如果还不信,那就看看朝鲜政府。朝鲜政府于1975年5月成为“七十七国集团”正式成员国,同年8月正式加入不结盟运动。中国政府只是表示自己是不结盟国家,而朝鲜则干脆加入了不结盟运动。说明了朝鲜政府更不认为《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两国之间的军事盟约。说到这里,不得不说,人家都不认这个条约是军事盟约了,我们的国人为啥还要抱着自己的想法不放?

也有人说朝鲜是先有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后加入的不结盟运动,所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还是一个“军事盟约”。那就更不对了,既然后来加入了不结盟运动,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续约还有没有必要?肯定是不用再续约啦,可问题是,朝鲜续约了,这再次说明这个条约并非中朝之间的“军事盟约”。当然提出这个说法的人本身就缺乏常识,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不结盟国家。不结盟国家有一条就是“奉行不结盟,并确实没有结盟的国家就是不结盟国家。”这就再次说明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军事盟约”,不仅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内容揭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 中国与朝鲜的军事同盟约定是真的吗?中朝友好互助条约内容揭秘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Www.NiuBB.nET)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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