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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杭州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邮政编码:310053。
第十条杭州医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浙江省等多个省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学校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色觉异常包括: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因专业培养需要,对于有色觉异常的考生,我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学、药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护理、助产、药学。
考生应结合本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专业,要求85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浙江省生源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非浙江生源录取方式: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未被所填报志愿专业录取的考生,如服从调剂,择优调剂专业录取,如不服从调剂,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具体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招生计划。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692654
传 真:0571-87692709
招生网:http://zs.hmc.edu.cn/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杭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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