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毕业应进行全面鉴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职级待遇,做好毕业分配工作。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最后一学年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全期课程考核有四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毕业考试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员,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经补考及格者。
全期课程考核有五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受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数未达到降、留级和退学条件者,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考核作弊不及格课程,毕业前不再补考。
毕业考试课程仅一门不及格者,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当时不子补作,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员补作,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毕业实习不及格,工作一年后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表现突出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者,补作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
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或修满一年规定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轮训、进修班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修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发证书。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学员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收回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本人及其家长索取培训费和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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