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重现

审题指导

这篇作文题目前侧重于教育热点——教育惩戒权,贴近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引导学生注意纠正,理性分析问题,负责任地发表观点。

对教育惩戒权的看法: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这是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对与错的同时,培养规则和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部分家长担心惩戒权是否会被过度使用,是否会损害学生的自尊、身心健康等问题,应该说类似的担忧是合理的,但家长应该积极支持和协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措施:需要体制规范。要适当实施,要有效果。需要师生之间的相互信任,家庭学校的相互信任。

写作提示

1。虽然“任务”不多,但不能写成新的材料写作(从材料中获得一个观点,不管材料的内容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实际作文中,有些学生写新材料作文,对分数有很大影响。

2.任务驱动的作文注重思辩,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引起了你的什么想法”。也就是说,考生必须对材料事件说明自己的看法,即评论。

3.以工作为中心的作文都有写作评论的主体,只有针对主体评论才能写得深刻。本资料是发表对“教育惩戒权”的看法。

4.只有联系现实,才能有深刻而实际的意义。

文体方面一般都是用议论写的。

作文素材

教育惩戒权必须用好的和用好的

好老师手里握着桂子,眼睛里有光

教育惩戒权,说爱你并不容易

教育惩戒权,看起来很漂亮!

请将教育惩戒权转移到实际位置

没有处罚,怎么教育?

惩戒权不可缺少

如何使教育惩戒权“地上开花”

不要把教育惩戒权变成“烫手山芋”

不要伤了手里握着戒子的老师的心

教育惩戒权:左手是警惕者,右手是爱

教育惩戒权不能变味

教育惩戒权,应用是“道”

惩戒权不等于体罚

体罚不能归于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需要加教同心

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以在家学校共识为重点

基于教育惩戒权、相互信任理解。

教育惩戒权: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在哪里?

优秀范文

惩戒权的使用关键是要规范“计者”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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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阅尽

教师惩戒权话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意味着,教师的惩戒权已不只是于理论理念上的探讨,而要步入具体规则的制定,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为教师用好惩戒权铺平道路。

曾几何时,惩戒权几成敏感话题,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惩戒权与变相体罚有何区别?诸如此类问题,时常引发舆论的争议。随着赏识教育理念的勃兴,以及人们权益意识的提高,许多老师都陷入“不愿管,不敢管”的困境。尤其是当老师的严格管教动辄引发与家长的矛盾冲突,面对一些孩子的违纪违规行为,或公然破坏课堂秩序,老师们深感束手无策。

为此,一些省市近年开始尝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教师惩戒权。如广东省和山东青岛市均在学校安全条例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这一权限。在类似地方法规的制定与讨论中,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认识渐趋明朗,从抵触、排斥到渐渐形成共识,大多数家长对此表示理解或支持。

其实,惩戒权在我国传统教育中从未缺席,众所周知的“戒尺”打手心可谓典型场景。这种惩戒手段的消失也就是近几十年的事。因此,恢复惩戒权其实也是回归常理常规。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度惩戒,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认知是非对错,亦是培养其规则与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事实上,完全摒弃对孩子的惩戒既不可行,也令不少家庭深陷迷茫甚而教训沉痛。

过去许多家长一听惩戒权就神经紧张,这是对惩戒权的误解,以为惩戒便是体罚。固然,惩戒中难免会有体罚内涵,但那只是其中很小部分。从国外的实践看,惩戒包含诸多手段,如令其离开课堂、罚做某件事、早到校晚离校、停课几日或勒令转学等。

某些家长担忧惩戒权是否会过度使用,是否会挫伤学生的自尊甚至身心健康等,应该说,类似担忧有其合理性。毕竟,既是惩戒就带有一定强制性,在实施过程中,若遭遇学生的抵制或反抗,会否引发师生冲突,或学生权益受损有无救济渠道等,都关系到惩戒权的运用合理及正当与否。

正因为此,未来教师惩戒权实施的成败关键还在于“戒尺”的尺度、标准以及使用规范等。这就涉及实施的细则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惩戒形式、实施范围、具体程序、相关监督等。如有些国家禁止教师单独体罚学生,而需有其他教师做证人等。

总之,惩戒权细则要有可操作性,同时,亦让学生懂得其错误行为将受到何种惩戒。只有严密、规范的细则才能确保教师与学生双方的权益。


施行教育惩戒权,信任是基础

戎国强

教育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一出台,人们就注意到了“意见”第14条当中的一句话:“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很自然地成了人们热议话题,其中不乏对教育惩戒现状的片面认识,对惩戒权的不太恰当的理解。这些议论让人感到,教育惩戒权的制订和使用,要慎而又慎。使用稍有不当,后果可能是难以预料的。

“意见”出台后,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惩戒权又回来了!”过去,确实是没有成文的惩戒权,但惩戒行为一直存在,也没有明文禁止,也就是说,一些教师一直拥有实际上的惩戒权。没有明文的惩戒细则,教师的惩戒就不可避免地有随意性,带有情绪化成分,而理性不足。这样的惩戒,容易演变成师生纠纷、老师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法规层面规定惩戒权,制订惩戒细则,有望避免或减少这类纠纷。

很多人认为,明文规定惩戒权,可以解决老师“不敢管”的问题。但是,无论“不敢管”的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另一个极端却是要警惕的:过度依赖惩戒,以惩戒代替其他教育方法,把教育简单化。因此,在制订惩戒权细则时,明确惩戒权使用范围特别重要;或者说,要特别强调:明文规定的惩戒权使用范围之外不能使用惩戒权;明文规定的惩戒方法之外,教师不能自行发明、使用惩戒方法。要考虑出现这种越界惩戒如何处置,如何挽回过度惩戒、滥用惩戒造成的后果。

惩戒权一旦形成文字,就具有了统一性,统一性即刚性。另一方面,学生的个性气质或心理特点又是各不相同的,家庭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学生对惩戒的反应会不同,对惩戒的承受力也不一致。有的学生“心太大”,对惩戒可能无感;对另一个学生可能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另外,家长对惩戒的理解和反应也会不同;家长的反应很可能影响到学生对惩戒的反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还是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惩罚也是教)呢?这些既是教育伦理问题,也是具体操作问题;在实施惩戒权之前,对这些问题要有充分的估计、预见。

在校园内的各种关系中,师生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所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效果的实现,都以师生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以教师是否得到学生信任为基础。惩戒权的实施更是如此。

对师生关系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出台是在国家层面进行,但是惩戒权的实际使用,是在教师与学生的个体之间进行的,是教师与学生个人之间的互动。因此,教师与学生的已有关系,是惩戒权实施的前提。师生之间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的,惩戒权容易取得较好的效果;即使在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对师生关系形成一定的冲击和考验,而结果则可能是师生信任的进一步巩固。如果没有师生信任这个基础,惩戒可能扩大师生之间的矛盾与裂痕。不得不说,目前师生之间,尤其是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信任比较薄弱。

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应该慎而又慎。操之过急,可能事与愿违。


教师惩戒学生和教师受罚都应依法依规

艾萍娇

据报道,去年5月,山东日照五莲县二中班主任杨某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并师德考核不及格。日前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杨某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杨某,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五莲县教体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责成学校不再聘用杨某,是指五莲二中不再聘用他,其他学校还是可以聘用。

不少网友对当地教育部门追加处罚颇为不解,认为虽然没有剥夺杨某的教师资格,但如此处罚对他能否继续从教影响很大,将其纳入“黑名单”,至少令其短期内很难找到工作。舆论对此事的普遍反应是“处罚过重”。

当前,无论是教师惩戒学生,还是教育部门处罚教师,都很难做到严格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最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但现实中教师惩戒学生面临困境。舆论呼吁加快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惩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师从惩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来。

要纠正违纪违规学生的不良行为与习惯,需要进行适当的惩戒,但何谓适当的惩戒,目前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教师罚站学生,是惩戒还是体罚?要落实教师惩戒权,就必须有惩戒的细则,要根据学生违纪违规的具体情节,明确谁来进行惩戒,进行怎样的惩戒,教师如果滥用惩戒权,要对教师进行怎样的处罚等等。

对于学生的课堂违纪行为,为维护课堂秩序,教师应该有直接惩戒权,细则应该明确学生有哪些违纪行为,教师可以进行怎样的惩戒。比如,学生上课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第一次教师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后学生再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可罚站学生5分钟;如果罚站后,学生还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师可把学生请出教室,交给保安处理。教师严格按照这一细则进行惩戒教育,就不会再陷入是惩戒还是体罚的争议。而对于学生在课堂之外的违规违纪行为,那就属于校园公共事务,对这类行为的惩戒权,就不在教师手中,而应该由学校按校规处理。

如果教师超出细则规定处罚学生,被学生和家长投诉,那教育部门、学校应该成立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听取当事教师的申辩,调查组要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建议,再由学校、教育部门进行最终的处罚。这就能确保处罚依据事实,公平、公正。不根据事实,为平息家长的意见而问责教师,会让更多教师在教育学生问题上采取消极的态度。

五莲县二中教师杨某处罚逃课学生,用书本拍打,算得上体罚学生,超出了惩戒教育的范畴。如果对于学生逃课行为有明确的惩戒细则,规定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学校规定(而不是课堂秩序),要教师把学生逃课情况报告给学校,由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这一中心应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罚,那么,教师在面对学生的逃课行为时,就会按惩戒细则进行,而学生因逃课被处罚,也会“心服口服”。

当地教育部门在对杨某进行处罚时,也没有按照严肃的程序进行。总体而言,第一次处罚基本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杨某的惩戒行为过头,涉嫌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规范。之后为何要追加处罚,还把杨某纳入“黑名单”,教育部门应当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否则就难以令人信服,会让人觉得处罚过重。

任何对教师和学生的处罚依据都应该公开,而不是遮遮掩掩,这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没有清晰尺度的教师惩戒学生,以及不问青红皂白对教师问责,都不是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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