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蔬菜配送时间发生了争论

不得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矛盾

但是被告是微信聊天小组和朋友圈

发送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照片和文章

连续发布几天。

请转达给别人。

最终被判侵权

回顾事件的原委

林某是长期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陈某从事蔬菜收购及供应销售。有一天,陈某去林某那里查看蔬菜种植情况后,决定向林某订购蔬菜,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某转移10000韩元作为定金。

此后,由于各种原因,陈某想提前切菜。林某不同意,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

这是双方之间的买卖纠纷,但陈某一气之下用手机拍摄林某的肖像和实名,以照片的形式,以“远离围墙品,远离围墙蔬菜”等文章为微信账号,在多个蔬菜买卖交流群中传播,并要求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连续刊登几天,传达给其他人。另外,陈某用肮脏的词语在群里公开侮辱林某。

林某打扰了,决定报警。

林某说:“在派出所民警警告的情况下,没想到陈某会继续侵权行为,并进一步加剧。”“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潜在客户和交易权的声誉,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接着林某向宋明法院起诉了陈某。

在审判中,被告声称:

菲戈津某

因为原告违反了违约,把我点的蔬菜卖给了别人,所以我才不清楚与侵犯名誉权有关的情况。

法官解释法律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负有证据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和原告因买卖蔬菜而发生纠纷后,必须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双方的矛盾,但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群及朋友圈等发送原告的图像,具备原告的真实姓名、具体地址和侮辱性文字说明信息。信息明确指向对象,信息内容会对原告的名声产生一定影响。被告多次向更多的健谈者发送信息,因此有时故意恶意传播给社会大众,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津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删除了手机内原告林某的形象和相关信息内容。

第二,被告人陈某连续三天、一天三次对林某的画像和辱骂的微信军队内和朋友圈发表的内容向林某赔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表达感情要有度

暂时不要生气

侵害他人权益

自己也不能得失

综合:杨林法庭,云南省松明县人民法院微公号。

资料来源:手持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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