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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中止

  (一)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各种并合说。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对自己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次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特定物、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认识错误时的中止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不作为犯罪,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这里的防止措施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即使行为人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不能成立中止。有效性的例外(中止不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或因行为人救助导致。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1.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结合犯存在未遂,也存在中止;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也不存在中止。

  (1)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中止,不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仅按基本犯既遂论处。

  (2)基本犯中止,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应减轻处罚。同时还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部分的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

  (四)中止犯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损害的范围: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物理性结果和非物理性结果,但不包括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不包括意外造成的后果。

  2.损害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中止行为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与处罚

  防止重罪的结果+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成立重罪未遂+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中止或中止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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