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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禁止令

  1.禁止令的性质

  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2.禁止令的期限

  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对象、执行期限

  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对未成年人相关的禁止令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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