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我国由于科学技术水平较落后、生产过程的机械化程度较低,计件工资适用范围很广泛。

  1956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1958年以后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受到很大冲击,特别是在十年内乱其间、计件工资被污蔑为金钱挂帅,物质刺激的黑货,几乎全部停止实行。1977年党和国家重伸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一样,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有效形式。由于我国的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来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的数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件时间的长短(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月工资制)来计算的。是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工作还要实行计件工资,为此国务院指出,对于符合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作,都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又进一步规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具体要求,主要明确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目的和必备的条件。

  在企业内,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

  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必须是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坚强,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在实行计件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超过物资消耗定额,并使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明显的降低。

  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按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来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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