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股票简称:川投能源公告编号:2015-010号

债券代码:122295债券简称:13000投资01

四川四川投资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利息支付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无任何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6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4 月 17 日

本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发行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17日开始支付自

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46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川投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7亿元。本期债券为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

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4月

17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至2019

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4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

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8.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

, 本次付息每手 13川投01” 122295)

“ (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16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投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3

川投01” (122295 行情,资料,评论,搜索)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96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 (122295 行情,资料,评论,搜索)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61.2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

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 (122295 行情,资料,评论,搜索)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8

元(税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

联系人:龚圆、鲁晋川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

15层

联系人:徐逸敏、文哲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杨毅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20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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