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方田均税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人丁入亩制度,民国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等。

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方田均税法

其主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1方(相当于当时的1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实行方田虽可增加税源,减轻农民负担,但因清丈繁难,滋弊亦多,豪强地主又极力反对,所以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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